新华社杭州4月25日电石峰龙井是西湖三大龙井之一,素有“龙井上品在石峰”之称。名牌时风龙井最近和别人发生了商标权纠纷。24日,商标侵权纠纷案正式开庭。
浙江茶叶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杭州时风茶叶有限公司及其何方分公司侵犯其“时风品牌”商标权。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称,2010年12月,公司依法受理了“时风牌”图文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
被告杭州时风茶叶有限公司虽然拥有自己的“狮”牌商标,但为了增强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仍以各种形式使用原告的“狮”牌商标,包括以下侵权行为:在其销售店何方分店的店铺内,销售的茶叶产品上显著使用“狮”字,属于商标侵权;在官网进行产品推广时,多次使用“时风茶”、“品时风”等各种词语;何方分店的横匾是“时风茶店”,竖匾是“正宗时风龙井茶”。后两种行为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被告认为“石峰”是指石峰山出产的绿茶,是一个常见的名称。“石峰”商标注册前后,石峰山茶农和厂家种植、生产、销售一直使用“石峰”龙井的名称,商标所有人从未停止过。“时风”龙井是商品的俗称,这是不争的事实。“时风”品牌是无形的公共资产,应由西湖时风龙井产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享有,不应由原告垄断。
“使用‘时风’或者‘时风龙井’字样,仅是对商品质量、原料和来源的真实描述,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答辩中称,其产品产于正宗的石峰龙井产区,是真正的“石峰”龙井茶,口碑较高,不是名牌。
被告还称,他在同一商品上只使用了“时风”二字,而不是原告商标的图形部分,两个字在字体、版式、颜色上完全不同;“时风茶店”根据行业惯例,简化了企业名称的使用;网店或实体店使用的“时风”字样同时标注公司全称和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但原告反驳说“时风”或“时风龙井”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俗名,被告没有使用“时风龙井”四个字,而是使用了“时风”和“时风茶”,与“时风龙井”是否是商品的俗名无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简化使用需要备案,被告是否备案存疑。
原告要求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据报道,法院将在另一天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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