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快讯:记者从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官方微博获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李故意伤害男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在实际羁押被害人期间故意伤害石某某身体,致使石某某受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李在事件后的表现,他可以算是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利用粗暴教育殴打石某某,致使其身体伤害达到轻伤水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的辩护人李当庭提出以下辩护理由: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被告与被害人亲生父母达成和解协议;李打干儿子只是家庭内部的教育问题,主观上不恶毒,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为期三天的审判中,检方和辩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夫妇将受害人石某某(李表哥张某某的儿子)带回市里抚养。此后,石某某一直受李的实际监督。2013年6月,李夫妇到安志某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石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在家中用竹制“抓痕”和塑料“跳绳”殴打石某某,造成石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石的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伤情构成轻伤。
此外,发现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安徽省某县民政局获得了被收养人提交的收养材料,“被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的印章与有权制作证明的单位的印章不符。被害人石某某的亲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与被告人李达成和解协议,石某某的亲生父母对李的行为表示理解。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在实际羁押被害人期间,故意伤害石某某的身体,造成石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庭,如实陈述了自己殴打被害人的情况。虽然在庭审中多次翻供,但能用“抓靶”、“跳绳”等手段多次殴打石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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