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社长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告人雷志强犯了矿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两罪并罚。他被判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判无期徒刑,不减刑,不假释。扣押的赃物、赃物及其利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财产继续追回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是甘肃省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长。他在审批贷款、接受汇票、做信贷工作、选拔干部的过程中,为他人和近亲属谋福利。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志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或者与儿子一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较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雷志强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特别大。他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雷志强到庭后,如实供述了一些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供认的赃物及其去向被确认为事实,部分赃物和赃物被追回,他当庭认罪悔罪。做出以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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