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马潭区法院自由贸易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未向法院提交被告罗某与泸州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借条或借款协议。但根据张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法院认定双方在民间借贷中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判决被告罗某偿还原告贷款37539元。
罗需偿还张贷款37,539元
罗在庭审中辩称,张支付的货款和微信转账是他入股泸州某贸易公司的投资款。双方没有贷款关系,他还多次转账到张的微信账户。
因此,法院官方不接受罗关于张微信转账是投资款的说法。最后,法院冲抵张某与罗某微信转账金额后,罗某仍需向张某偿还贷款37539元。
微信转账附言栏需要注明钱的性质或用途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称:
微信账号不全是实名,转账前需要核实对方身份;
借款可以通过微信网络转账,但最好是当面交付贷款或协议,并附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微信转账附言栏注明了钱的性质或用途,避免了“恭喜发财,大运当头”等系统默认附言;
如果男的和女朋友有贷款关系,就要避免转账或者有一定特殊含义的红包,比如“520,999.99,1314元”,以免贷款变成礼物。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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