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太原市房管局规定,不满五年的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今年年初,太原的王先生夫妇看中了太原市万柏林区一套110平米的房子,卖了60万。通过房产中介提供服务,王先生向房东支付了30万元首付。但之后王先生看了房产证,发现买受人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能出售或转让。在这方面,王先生寻求律师的帮助。他认为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规模和销售价格有限,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房产主产权有限。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内转让,会扰乱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秩序,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盖云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但也存在交易年限等政策限制。现在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在上述情况下,出卖人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年龄限制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当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此外,记者获悉,在取得产权证后五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对于擅自转让的,除无效合同外,行政管理部门还应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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