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1至10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
2.国家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费;
5.保险赔偿;
6、军队转让费、复员费;
7、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生活津贴;
8.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和工资收入,视同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举报、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获得奖金。
项目11至20
11.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和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在储蓄机构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税务人员取得的利息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在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生育保险待遇、补贴;
15、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和渔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唯一家庭住所的收入;
18.个人投资者从保险基金公司获得的行政结算资金;
1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股份、现金等收入;
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原始股个人转让所得收入暂免。
项目21至30
21.股息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
22.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单项奖励发票奖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暂免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笔奖励发票,奖金收入超过800元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意外所得”项目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b .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个人所得税。获奖收入超过一万元的,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全部税款。
23、按规定标准的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24.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税;
25.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与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的货币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如住房建设补贴资金和拆迁复垦奖励资金等,予以免征;
26、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7.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8.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9.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驻华使、领馆其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免税的所得;
30.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项目31至33
31.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中国公民或国民的工资和津贴,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为亚洲开发银行员工或执行项目的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
32.从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境外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原油期货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3.BOCOG、OCOG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残奥会和测试赛期间,应BOCOG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国技术官员的劳动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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