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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品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禁止投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管理秩序和公众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本罪必须是投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物质;或者投放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中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受害者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本罪原是投毒罪。为了适应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本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不仅包括了原投毒罪,而且内容更加广泛。这种犯罪是危险的犯罪。只要行为人故意滴下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威胁未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应予立案侦查。

本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危险物质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由于这种行为与犯罪目的、侵害对象、犯罪结果的结合和交织,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判决极其混乱,成为近年来高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严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这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罪的直接证据很少,因此从证据充分性的角度来审视和认定这类犯罪更为困难,出庭作证更为困难。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没有规定。这就是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对象是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有毒”物质是指能够对身体造成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从而损害身体,造成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砷等药物。

客观方面是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这种行为对未指明的人或牲畜等财产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健康损害。或者已经威胁到不明身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毒物质是指含有有毒物质的有机或无机物质,如砷、敌敌畏、氰化钾、西梅、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也是毒药,但它们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药中。放毒药的地方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共自来水池、运河、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箱、饭锅、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死牲畜,有的投毒于饮水池,有的投毒于牧场的牲畜饲料;为了毒死家禽,有的在饲料中中毒,等等。

最重要的,也是我们各种考试最喜欢的问题,是主要的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本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希望所有考生都能认真备考,一举“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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