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出生医学证明》是人出生后第一份证书,也是婴儿办理户籍登记的必要资料。然而,如此重要的证件有时也会遇到特殊情况,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就发生了一起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载明的父亲与新生儿没有血缘关系而要求重新办理引起的纠纷。
2015年12月,阿红产下一名女婴,数日后出院。阿红入院时女婴的父亲信息是阿红的前夫也就是当时的配偶阿郎。之后,阿红为新生女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也自然而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将新生儿的父亲登记为阿郎,并填写了阿郎的身份信息。
但是因为阿红与阿郎当时的婚姻已经出现危机,阿郎不愿意提供身份证,由于阿郎的不配合,医院无法给女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016年11月,阿郎起诉到法院诉请解除和阿红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查,阿红尚在分娩后一年内,驳回了阿郎的起诉。但是之后,两人的感情依旧没有好转,阿郎依然执意要离婚。
2017年3月,阿郎再次起诉到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阿郎起诉到法院诉请解除和阿红的婚姻关系,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就是阿红在2015年12月产下的女婴和阿郎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是阿红和他人生育的。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又经过身份及抚养关系的诉讼,认定该女婴的生父是王某。阿红本以为经过诉讼认定女婴的生父是王某后,就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了,但是医院方面表示阿红未提供王某的身份证明原件,只能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阿红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办理有关女婴父母双亲的《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认为,按照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相关规定,阿红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但是阿红只提供了相关的情况说明和信息更改声明,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原件给医院,医院无法办理。
不过,医院的辩解并未获得法院支持。经审理,南湖区人民法院判令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办理并出具载明父母双亲的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证明是医院合同义务
■以案释法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根据公安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由此可见,《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新生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阿红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双方发生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明确,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医院应当办理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但由于当时存在新生儿的亲生父亲难以确定的情形,在经过身份及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判决已认定其生父是王某,该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现在阿红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医院签发变更注明其父母双亲的《出生医学证明》,请求合理,且也是医院的合同义务。
据此,法院为保证新生儿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如上判决。(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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