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被判6年有期徒刑。宋哲认罪,自愿返还赔偿金。王尊重的判决
10月18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宋喆、修瑜勒有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伟公开宣判:被告人宋喆、修瑜分别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
因此,王的律师张起怀告诉记者,王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他的影视文化工作室目前运作正常。
根据记者获得的北京市朝阳区检方起诉书,宋喆,1983年出生,系王(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北京宝怡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宋喆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拘留。
与宋喆同岁的秀钰乐,事发前由西藏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外部艺人统筹。2017年9月12日,秀瑜也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拘留。
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王总经理兼经纪人的职务,单独或与被告合伙修理裕乐,以虚报演出及广告代言费等手段侵占王工作室的演出及广告代言费,共计232.5万元。其中,修瑜乐参与占用167.5万元。
关于上述167.5万元,记者获悉,这是检方指控检方时认定的第三个刑事事实。2016年6月,宋喆、秀钰乐谎报西藏嘉华公司及相关委托公司邀请王参与《熟悉的味道》节目的项目价格,并与第三方幸福蓝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用虚假合同,通过该合同将被拦截的款项转入宋喆的银行账户,然后将、秀钰乐平分,骗取王(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应付的演出费。
法院认为,被告宋喆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被告人修瑜乐在犯罪过程中与宋喆形成协议,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两者均构成侵占罪,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针对宋喆的供述,主动偿还全部款项,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修瑜乐为从犯,自愿偿还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判决生效后,立案查获的232.5万元将依法返还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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