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焕宁导演
2017年3月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修改和废止部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的法律统一,促进法律和秩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理了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现在决定:
1.修改三个条例的部分条款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十项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化学(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十项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项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企业预防粉尘爆炸五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有限空房间安全操作五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0号)
《安全评价检验机构标准操作规程五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项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关于预防和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的八项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十项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石油天然气罐区防火防爆十项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相关工作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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