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新闻-海峡法治网2016年3月22日8月的某一天,三明市民小王准备出门上班,来到自己车的停车处,却发现一件令人讨厌的事情:自己车的引擎盖被一位不速之客划伤!
原因是“你”,因为这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小王的车已经被刮花了,后视镜被砸了。他认定这次刮伤他车的人一定是和上次一样的人,因为他听巡逻这个地区的警察说,从5月份开始,他就一直收到车主的报告,说他的车被刮坏了,这让每个人都很不安。
令人惊讶的是,80岁的老干部陈某竟然对这些汽车负责。在警方走访、检查并获得道路监控后,嫌疑人陈某很快被锁定。这不是陈某第一次刮伤别人的车了。早在2015年,陈某就因同样的事情被检察院处理。当时鉴于他认罪态度好,年龄大,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理解,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他。没想到,2016年,陈某又一次刮花了十多辆停在路边的汽车,造成价值一万多元的财产损失!
当被问及陈某抓伤他人车辆的原因时,他的回答是:“我们的城市是国家文明城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遵守各种规则,共同建设文明城市。你不能停在人行道上,也不应该停在幼儿园门口,因为孩子们上下学不方便。看到这种停车现象我很生气,但我只是生气。”
梅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现年80多岁,认罪服法,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道: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大额”?“情节严重”有多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1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破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聚众三人以上公开破坏公私财物的,视为“情节严重”。这三种情况,受害人报案时,公安要立案。被告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然而,到案后,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年过80,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从轻处罚,并被判处缴纳罚款3000元。
法官提醒,建设文明城市,创造美好的城市家园,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看到不文明现象,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
(记者黄通讯员林伦斌洪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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