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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中书省的设置说起

中书省始置于三国魏。曹丕篡汉,废秘书令设中书省,置中书监、令,独立为署,典掌机密,撰拟诏敕。晋代因中书省执掌机要,人们已经把它看作是“凤凰池”。南北朝时期中书均掌机要之任,但兼有修国史、掌礼乐、析疑狱等职任,其官署仍设于内廷,中书省诸官作为宫廷侍从的色彩仍十分明显。

隋初改称内史省,炀帝时复称内书省,废中书监,置令二人,并把原来一些职掌划出,如史职归于秘书省,礼乐归于太常寺,兼理疑狱之任归于大理寺,从而使内史(内书)省成为职掌比较集中的诏令制作机关。唐武德初复为内史省,三年(620年)改为中书省。

龙朔中改称西台,光宅初改为凤阁,开元初更名为紫微省,旋复称中书省。唐制,在中书省增设谏职,并分中书省为内外两省。设在宫内者称为中书内省,位于宣政殿西侧;设在外朝者称为中书外省,位于横街南侧和承天门街西侧的交汇处。

五代沿唐制均有中书省的设置,周边十国中的吴、南唐、前蜀、后蜀、南汉、楚、吴越亦均设置中书省。后米南唐贬制,收中书省为内史府。

中书省的长官在隋初为内史监、令,员额各1人,旋废监,置令2人;炀帝时称为内书令,员额1人。唐武德初复为内史令,三年(620年)改称中书令。龙朔中改称西台右相,光宅初改称内史令,开元初改称紫微令,旋均复旧,此后至五代未变。副长官在隋初为内史侍郎,员额4人,炀帝时减为2员,改称内书侍郎。唐武德初复为内史侍郎,三年(620年)始称中书侍郎。光宅初改为凤阁侍郎,开元初改为紫微侍郎,旋均复旧。此后至五代未变。

唐制,中书令秩正三品,尊称为令公,“总判省事”即对本省的工作负总的责任。中书令为当然的相职,主要的工作是在于辅佐皇帝决策。因此中书省实际的负责者是中书侍郎。不过,唐代的宰相决策机构——政事堂就设在中书省,中书令恐怕仍得过问一部分本省事务。另一方面,由于中书令的地位崇高,经常阙而不除,中书侍郎一般都被任命为宰相,成为名副其实的实际长官。

二、什么是六押和五花判事?

隋唐五代时中书省的主要工作是草拟诏令。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主要是中书舍人。隋唐两代偶然也有命中书省的副长官侍郎草拟诏令的例子。中书舍人在隋初称内史舍人,炀帝时改称内书舍人。唐武德初复为内史舍人,三年(620年)改为中书舍人。其后在龙朔初改称西台舍人,光宅初改称凤阁舍人,开元初改称紫微舍人,旋均复旧。此后至五代未变。十国中的吴、南唐、后蜀、南汉、闽、北汉亦置中书舍人。唐制,中书舍人员额6人,秩正五品上。

6人中一般以年资较高者1人判本省杂事,称为“阁老”;负责草诏进画的1人,称为知制诰。知制诰可以列席宰相会议,给食于政事堂。若以他官掌制诰策命,则称“兼知制诰”。为了能够及时执行草诏任务,中书舍人须在中书门下值班。

开元二十年(732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梁昇卿与给事中元彦冲因故都未能在中书门下值班:

“其夜,有中使赉黄敕,见直官不见,回奏。上大怒,出彦冲为邠州刺史,……出昇卿为莫州刺史。”

在起草过程中并有若干纪律的规定:一是不得泄漏,二是不得稽缓,三是不得违失,四是不得忘误。违反上述规定者得受到处罚。还有,中书舍人虽然具体负责起草诏令,但并不是每一件诏令都完全出自中书舍人之手,有时由中书舍人口述或写底稿,书写则让主书等人代笔。

中书舍人之下有若干佐官和工匠,都与草诏工作有关,如设有蕃书译语10人,大概是担任域外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的,主书、能书是掌抄写的,传制是传递诏令的,装制敕匠、修补制敕匠等都是装裱修补制敕的工匠。

除起草诏令之外,唐代中书舍人还有参议表章、佐宰相判案的责任。中书舍人参议政事是按尚书省六部而分工,6位舍人各押一部,也就是所谓分押尚书六曹,或平尚书省奏报。因为百司章表都是分别由尚书省奏上的,故参议表章须按尚书省六部来分工。这种制度起源很早,在魏晋时代就已命中书省典尚书奏事;南朝梁陈时有中书舍人5人,分领尚书二十一局,为二十一局的上司,其职任相当于尚书诸曹。

唐制由中书舍人分判六部,即由此发展而成。每位中书舍人除对所判之部可以对政事提出意见之外,对其他五部的政务也可提出自己的看法并署上自己的姓名。中书舍人的此种职任,被称为“五花判事”。各位中书舍人的意见由宰相加以集中向皇帝奏报,并将原状及中书舍人商量状一并呈上。

“六人分押尚书六司“与“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所指应是一个制度的两个阶段,这个制度就是“参议表章”。

前者是所谓“六押”,即六员中书舍人分别负责押判尚书六部上奏的表章。“故事,舍人六员各押尚书省一行,天下众务,无不关决”。后者是所谓“五花判事”,“凡中书有军国政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其舍人中选一人明练政事者,专典机密,谓之解事舍人“,五花判事是对六押制度的改进,这个变革是由紫微令(中书令)姚崇在开元二年作出的。

六押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对尚书六部章表的押判,五花判事的重点是中书舍人各执己见。姚崇改革以前,中书舍人六押之制已经存在。而姚崇的改革导致了六押之制的变化,故史称“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曹,以平奏报,开元初废其职”。

六押之制的具体运作方式是,每一舍人负责押判尚书一部,其余五舍人也要在已判的文书上同押连署,每一份上奏到皇帝的文书,都是以六员中书舍人的集体意见押判的。同押连署后的文书直接上奏皇帝,不需经过中书令的审校。

五花判事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其余五员中书舍人不再对主判舍人的意见一律签名表示同意,诸舍人如有不同意见,则另作商量状,将反映不同意见的商量状与主判舍人押判的本状,一同进奏。如果本状与商量状存在大的分歧,则中书令需要在两状后进行优劣的评判,然后申奏。五花判事更多地体现出中书令的政务裁决权。

《南部新书》在提到“五花判事”时,强调的也是“凡中书有军国政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最后由中书令作出裁决。

三、为何说六押、五花判事是唐代民主集中制?

从六押到五花判事,反映出中书省对政务裁决的进一步加强,以及中书令在行政事务中地位的提高。因为中书省原本只是以起草制敕为主要职掌的机构,现在对上行文书中的章表或表状进行押判,针对的是通过此类文书申报的政务。

而六押最初也许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处理,逐渐地押判的舍人可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皇帝采择。到五花判事的制度确立,则由中书令裁决中书舍人商议的章表,实际上中书令已经成为政务裁决的重要环节。其中,还涉及到尚书六部所上政务文书的公文形态问题。在唐前期的上行文书中,通过尚书六部上奏的文书(主要是奏抄)要通过门下省,体现的是门下省官员的作用。

六押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六人分押尚书六司”和“舍人六员各押尚书省一行”,是中书舍人对尚书省上奏的文书进行押判。中书舍人押判的尚书省上奏的文书,当不是奏抄而是各种章表。《唐六典》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参议表章”而不是对奏抄的押判。在中书舍人逐渐获得参议表章权的过程中,各种章表的重要性在提高。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就是中书舍人押判的尚书省上奏的文书(即所谓章表),是原本门下省审读的文书,还是门下省市读范围之外的文书?

六押和五花判事是中书含人参议表章权的两种方式。中书舍人的这种职掌,是否从唐初就具备呢?

有学者认为,中书舍人的日常基本工作应是批答百司奏抄章奏,隋以前虽不见“六押”之名,但“魏晋南朝以来,中书舍人分押尚书诸司,充当机要秘书,分工对口批札公文奏表的制度已逐渐形成”,这是说不仅从唐初而是从魏晋南朝以来中书舍人就具有这种职掌。

这种说法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对魏晋南朝制度的理解不很准确,《晋书·职官志》所说的“案晋初初置舍人、通事各一人。江左(注:指东晋)合舍人、通事,谓之通事舍人,掌呈奏案章,并不能说明中书舍人已经具有分工对门批札公文奏表的制度上的职权.东晋的通事舍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后来的中书舍人,后来还省去了,以“侍郎兼其职“圈,说明东晋时期中书省设置舍人的制度都还没有固定下来。

通事舍人也只是负责“通事”的舍人,承担的纯粹是文书传递的具体任务,并无制度上的参决之权。从南朝刘宋未开始,中书通事舍人的职掌开始向代替中书侍郎掌诏命演变,起草诏命是其核心职权,而所谓“参决于中”,也只是恩幸之权,而没有在制度上固定下来,其次,这种说法忽略了奏抄和章表是不同类别的文书,审批途径并不完全相同,而且也忽略了文书形态的演变中间还有一些环节,特别是没有注意到《唐六典》的说法并不能代表整个开元以前的制度。

唐前期中书舍人职掌的重心是对制敕文书的起草进画和侍奉进奏,而参议表章的职权是在唐高宗武则天以后逐渐取得的。

综括言之,中书舍人参议表章,是高宗武则天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直到天宝以前还实行的制度。其间,开元二年姚崇的改革,使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之权的行使方式由“六押”变为“五花判事”,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宰相的削夺。

在唐前期,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与门下省审驳奏抄,是两种不同的政务裁决机制。门下省审驳奏抄,主要是对尚书省汇总的政务进行审查批复,体现了律令体制内日常政务的裁决权主要在门下省,皇帝其是画闻通过,而不行使否决权。

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主要是由中书舍人帮助参决进呈于皇帝的各种奏事文书,要处理的是一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唐高宗武则天以来,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职权在扩展,并逐渐被宰相所控制。

这种变化,一方面体现了君主政务裁决权的加强,标志着君主走向处现国家政务的前台,政治运作中的行政主导地位在不断强化;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君相关系发展的新趋势,宰相逐渐成为帮助皇帝裁决政务的助手。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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