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战国时期的时候,土地私有制度逐渐地确立起来,为了能够有效地管理土地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于土地都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抑制土地兼并。但是到了宋朝的时候土地兼并逐渐的严重起来,所谓的土地兼并就是国家对于土地并不进行强烈的干预,民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于土地进行买卖,这就使得土地兼并在宋代尤为的严重。赵匡胤建立了大宋国之后,并没有产生一个稳定的社会,内忧外患使得土地荒芜,为了能够稳定社会的安定,巩固政权,宋代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开垦土地。

宋代的统治者承认土地私有使得统治者不抑兼并,同时这也带来了赋税上面的阻碍,不抑兼并的措施使得宋代的赋税逐渐的减少。于是乎不少的宋代统治者开始对此进行改革,希望限制土地兼并的现象,但是并没有产生实际性的效果,于是乎土地兼并以及土地私有制在宋代逐渐的发展使得土地的流转速度加快,土地可以自由交易。

一、宋代的田屋纠纷

宋代商品经济高度的发展,带来的则是田宅的交换频繁,对于房产的买卖分为了两种的形式。第一种是房屋所有权的买卖,通过直接买卖能够占据田宅的所有权利,这样的话原主人就无法赎回。另一种则是典卖,这是一种占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式,到期就可以赎回房屋。这种田宅交易十分的频繁,为了能够保证交易的正常运行,统治者进行制定了交易法规。在宋代,家长负责田宅的买卖,而孩子则是无权干涉的,这一方面维护了原本的等级社会界限,同时也是能够避免因为卑幼不懂事而败坏家财,从而损害家庭的利益,引发争产纠纷。

到了南宋的时候,孩子独立卖出房产也是不合法的,同时寡妇也是不能够随意的交易田宅。宋代的商品经济十分的发达,房产也是拥有很高的价值属性,于是乎在宋代城市的田宅纠纷也是不断地出现,同时宋代政府对于立法也是逐渐的改善,能够保证田宅纠纷能在不同的时期内进行解决,但是从实际上来看宋代的田宅纠纷依旧存在。

二、宋代田宅纠纷的解决

宋代的商品经济逐渐的发展,使得人们对于田宅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能够平定纠纷,同时也为了能够不影响农业的生产,宋代政府对于诉讼进行了时间上的限定。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解决,从而不满足农时的忙碌,到了南宋的的时候对于诉讼的时限进行一步的限定。但是政府所承担的田宅的诉讼案件是日益增多,政府也是承担了极大的压力,于是乎不得不开始解决这些田宅纠纷。

同时为了能够彻底解决田宅纠纷,宋代允许越级诉讼。但是这些越级的诉讼开始恶意的诉讼给原本的司法机构进行扰乱,从而影响到了正常的司法机构。当官府受理纠纷之后,就开始审理案件,尤其是在田宅上面,交易契约以及签订的契约都是在当时的产权纠纷的凭证。宋代的契约制度是十分发达的,政府规定必须要立契约,并且说明交易情况,契约是当时最为重要的诉讼证据。

《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臣僚言:“比来民讼至有一事经涉岁月而州县终无予决者,缘在法县结绝不当而后经州,州又不当而后经监司。乞自今词诉在州、县半年以上不为结绝者,悉许监司受理。”从之。

结语

宋代商品经济迅速的发展,导致了田宅的交易流转逐渐的加快,成为了当时最为保值的商品。人们对于财产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正是因为田宅的关系日益复杂,导致了田宅的纠纷也是日益的复杂,为了能够解决田宅纠纷,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应对。宋代对于田宅纠纷的处理,开始完善诉讼解决程序,开始立法来满足人们的利益诉讼。

参考文献:

《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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