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新闻,实时热点新闻:女性因摔手镯索赔8万。商场要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去年9月3日晚9点,镇江市陈女士到镇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通华购物中心购物,不想不小心摔倒,导致玉镯同时碎成三块。因此,陈女士在镇江京口法院起诉大通华购物中心,主张公共场所应当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13日下午,镇江京口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最终法院裁定大通华购物中心赔偿陈女士1.41万元。女性因摔手镯索赔8万。商场要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2016年9月3日晚9时15分左右,原告陈女士在大通华购物中心购物。由于当天打烊,被告入口处的工作人员向陈女士解释,允许她去购物。当时,被告的工作人员正在入口附近用工具清理地砖。陈女士以更快的速度进入后不久就摔倒在地上。期间,陈女士佩戴的玉镯碎成了三块。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曾要求大同中国赔偿4万元,但被大同中国以无发票等依据为由拒绝。随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女士向法院起诉大通华。
在前一次庭审中,完好玉镯经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市场零售价为6000-7500元。原告陈女士为此支付了评估费1万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纠纷焦点有两个:一是损害原因和责任大小;第二,财产损失的数额。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审判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原告以消费者身份前往被告购买商品时,被告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陈女士进入镇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通华购物中心时,被告仍处于正常营业时间,虽然已接近营业结束。被告在营业时间清扫购物区,妨碍消费者正常购物,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被告未能证明自己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或派专人看管,原告在购买货物时摔倒,导致手镯断裂。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已经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陈女士作为成年人,有义务注意自身安全。当她进入被告的地方购物时,她知道被告正在打扫卫生,但原告仍然以更快的速度行走,最终摔倒并导致手镯断裂。她也对损害负有责任,这可能会减轻被告的责任。
经综合比较原被告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事由实力,法院认定被告镇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华购物中心应承担75%的损失。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根据鉴定报告,破损完好的手链市场零售价为6000-7500元。根据镇江市场、人文、手链品牌等信息,法院认定该手链市场价为7200元。被告镇江八佰伴贸易有限公司大通华购物中心应承担75%的责任,故应赔偿原告陈瑜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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