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将于5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法制办近日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深圳新闻网消息鉴于5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法制办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政策解读。
在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将十一项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业务纳入管理范围。除了与国家和省级工伤鉴定一致外,结合工作实际,在工伤类别方面,增加了与工伤保险直接相关的工伤康复确认、工伤与疾病的相关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非工伤类增加了因工死亡的参保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单位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据市法制办介绍,由于国家和省对停工留薪期没有规定确认标准和具体操作指南,医疗期间一直等同于停工留薪期,评估师在医疗期间既享受医疗待遇,又享受停工留薪期。评估师和雇主经常就停工和带薪休假的时间长短发生争议。为了减少停工留薪期认定中的争议和矛盾,维护评估师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管理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停工留薪期认定的依据、期限和认定程序,并借鉴了其他地区的做法。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为保障用人单位对停工期确认的知情权,工伤职工申请确认延长停工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另外,法制办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调整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政策,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因工产生的全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可以减轻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因此,《管理办法》对工伤与非工伤鉴定实行预算与支出分开管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工作原因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如有异议,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标准提前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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