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银行员工以自己的名义非法放贷,很容易突破法律红线,最终锒铛入狱。以下是银行员工因非法发放贷款被认定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总结,希望银行员工通过本文进一步了解非法发放贷款罪,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详细案例说明
案例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第八庭
负责银行贷款发放工作的领导,虽然不是直接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人,但知道银行发放的贷款仍然是非法审批的,最终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本案涉及的贷款申请人和贷款人的证词,原审被告人季某、夏某及另案被告人洪某的供述,均证实其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未能履行严格审查的职责,在贷款人明确提出借款时仍违反审批规定。甚至在得知非法贷款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也挺身而出,直接找别人借钱偿还之前形成的非法贷款。虽然所涉及的贷款信息表面上手续完备,但查明的真实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海安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发放贷款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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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5兴端240号
贷款批准人负责审查贷款风险。虽然他不是冒名发放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但他知道贷款是冒名和借款,但他仍然允许这种行为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商业银行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实行审批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要求贷款人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批与授权审批分离,确保贷款审批人根据授权自主审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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