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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售后回购,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一致。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销售价格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回购的商品视同外购商品。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通过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收到的款项应当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确认为回购期间的利息费用。”
以下,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售后回购称为售后回购。如何判断一笔交易是否符合售后回购?有人问:为了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必要签订售后回购合同吗?因为回购可能是几年后。
例如:
2017年5月1日,甲公司以9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了一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格110万元,增值税18.7万元。同时签订协议,企业A应回购2018年5月1日售出的商品,回购价格120万元,加收增值税20.4万元。
企业A向企业B销售商品要确认收入吗?
首先要看价格是否正常。与同期企业出售给其他客户的售价相比,售后回购的售价会明显低于正常售价,因为卖方蒙受了损失,有回购的动机。其次,要看买方买的是作为原材料还是固定资产的货物。如果是做原料的话,会投入生产使用,不可能回购。最后,还要看回购本质上是不是一种融资行为。售后回购就像典当商品。以后不再按原价赎回,而是附息。
假设本题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甲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财务费用8333.33
贷方:其他应付款8333.33
(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购买该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120万元,增值税为20.4万元。
借方:其他应付款:12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04000
贷款:银行存款1404000
借:库存90万商品
信用:发出90万件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不同于售后回租。对承租人来说,售后回租不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售后回购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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