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重点是什么?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任人会有哪些处罚?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办、省安监局联合召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出席会议并做了相关介绍。
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条例》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和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文章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条例》第三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哪些单位应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理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照从业人数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品应该远离哪里?
《条例》还规定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规划。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危险货物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哪些方面?
《条例》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重点检查的范围。包括矿山、危险品、油气管道、建筑、运输、船舶修理或拆解、海上作业等危险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地在同一栋楼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如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条例》还强化了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功能。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本单位的信用信息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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