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门口,王女士在大门口逆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经过15天的治疗,王女士不幸去世。王女士的家人认为刘女士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并起诉要求赔偿62万元。丰台法院于9月2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一家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中。

事情经过:据原报道,2019年3月8日12时30分左右,王女士前往北京西站乘坐K267列车回石家庄老家。在北广场二楼入口进站时,王女士被刘女士的箱子绊倒。上车后,王女士感到剧烈的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16时36分,王女士下火车时已不省人事,被坐轮椅的警察和乘务员推下火车。16点50分左右,前来接站的王女士侄女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往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在那里被确诊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天19时18分,王女士被转到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了13天,之后又转到河北佑爱医院住了两天才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在王女士的摔倒中犯了重大错误,至少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向被告刘女士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62万余元。

8月18日庭审中,刘女士认为王女士是因为在入口处逆行被绊倒,刘女士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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