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井盖及典型案件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对盗窃和破坏井盖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意见》规定,盗窃或者破坏在用社会机动车辆道路上的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倾覆毁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场所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地方盗窃或者破坏井盖的,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而实施盗窃或者破坏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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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还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井盖行政权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井盖行政权力的人员,均为从事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论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井盖管理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落井等事故,造成重伤、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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