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一名身高超过1.5米的成年女子在水深0.8米的儿童游泳池溺水身亡。游泳池应该对此负责吗?
这位女士的家人起诉了游泳池所属的公司。前天,瓯海区人民法院就生命权纠纷举行了听证会。法院一审判决游泳池承担50%的责任,赔偿74万余元。
身高1.5米多她在儿童泳池溺水她身高一米五多,溺死在儿童泳池里
24岁的苟来自重庆,在温州工作,有两个女儿。
去年8月1日下午3点,苟和他的家人及同伴在瓯海楼桥的一个游泳池里游泳。苟买了门票进入后,在成人游泳池游了一会儿,然后进入儿童游泳池。
没想到过了一会儿,我的同伴黄发现苟在儿童游泳池溺水,急忙给苟的丈夫田打电话。两个人把他抬上岸后,田为郭台铭做了人工呼吸,黄则去叫游泳池的救生员。
救生员到达游泳池,对苟实施了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与此同时,其他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120。
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游泳池的工作人员在田(音译)的同意下,开车将郭台铭送到瓯海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当天被转到温州中医院急诊,9天后死亡。苟某家属为抢救治疗苟某共花费医疗费用107,068.54元。
事发后,属于游泳池的温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8万元,经协商确定该金额应从法院判给的赔偿金中扣除,但未就其他赔偿事项达成一致。
游泳池被称为
死者生前患有癫痫
因此,苟的父母、丈夫和两个女儿共同起诉农业公司及其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要求赔偿人民币1,494,032.28元。
在法庭上,“农司”辩称,苟的丈夫田生前曾告诉救生员,苟患有癫痫,由于家人意见不一,未能及时委托鉴定死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苟是直接溺死的。事发后,游泳池的救生员也为苟采取了急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农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农业公司。
法官判定游泳池负责赔偿50%的7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生命权受到侵犯,其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农业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取得了经营游泳池项目的合法手续和证件,但未能按要求提供足够的游泳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考虑到苟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根据其家人的说法,他具有一定的游泳技术,在水深0.8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中溺水时无法成功自救,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或挣扎。可见他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自己身体的能力,因处置不当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应支付743,766.8元。经计算,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仍需支付663,766.8元。因为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所以这笔钱由承保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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