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征收补偿原则最初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在2011年《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提出的。经过近十年的宣传和实践,已经深入人心。这项补偿原则现已纳入法律,再次巩固了其原则指导地位。
本文还增加了征地补偿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朋友要记住这些法定赔偿内容。原“老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再适用。除了补偿村民的房屋和社会保障费用外,还可以满足征地补偿法定原则的要求。
毫无疑问,这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的一大福音!
【各地方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各区综合地价来确定。那么,小区的综合地价是多少呢?结果如何?
事实上,早在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就发布了《关于制定征地年产值标准和要求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为制定地区综合地价提供了详细的政策依据。
征地区综合地价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类型、产值、土地位置、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域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主要工作步骤包括: 1.确定测算范围 2.划定区片 3.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4.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验证和调整 5.测算结果听证和修改 6.确定征地区片价 7.整理与编制成果通知规定了三种主要计算方法,即农用地价格因素修正计算方法、征地案例比较计算方法和年产值倍数计算方法,并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计算方法。但被征用地区的综合地价应在两三种方法计算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
关于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两点值得农民朋友关注:
第一,新《土地管理法》要求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原定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的要求不应继续。
第二,公开听证是制定土地征收综合地价的原则。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农民意见。
总之,制定综合地价的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大家要时刻关注与之相关的最新动态。
【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在过去的土地征收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农民的房屋补偿一直被忽视。农民用心血和成本建造的房屋,可能得不到满意的补偿。征地后,基本生活需求可能得不到保障。
这部法律的修订无疑在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新版《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详细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征收方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同时,阐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践的有益经验,如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目前各地农村村民住房补偿标准仍普遍采用区位补偿价+重置为新价的计算方法。如果你所在地区的标准达不到上述补偿原则,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救济措施,在征地中保护你的居住权和房屋产权。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征收的统一规定并不能解决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问题。广大农民必须对各地的进一步规定和具体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足够的重视。
最后,宰明先生提醒农民,新版《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与征地相关的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逐步修订。让我们期待新法律和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以保护农民利益。获得更多征地补偿将不再只是梦想。(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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