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晚,“浙大”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浙大决定给怒开除学籍”和“浙大通报开除学籍”两条消息。消息称,根据浙大校会决定,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被学校开除。同时,浙江大学表示,将认真评估、修订和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报道称,7月21日,浙江大学发布了关于怒江拘留处罚的报告后,网上出现了许多新线索,一些相关方前来学校反映情况。学校受理并调查取证,发现怒某确实有多起违纪违法举报。经研究讨论,学校学生奖惩委员会同意重新启动惩戒程序。
之后,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努某送达了重新处分的预通知,并在他的要求下,举行了不利处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努对违反纪律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听证委员会支持驳回努。
7月29日,学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根据处分权限,提出给予怒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
7月31日,经充分认真讨论,浙大校务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决定开除女学生学籍。
此外,浙江大学表示,将通过此次事件,认真评估、修订和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善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法治提供坚实保障。
据悉,女某因强奸罪于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大学给予努某缓刑处分。这一规定是,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给予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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