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制度是《渔业法》确定的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措施,允许鱼类有足够的时间繁殖和生长。但是,总有人有幸在禁渔期间进行非法捕捞。甚至为了提高捕鱼效率,他们用恶劣的“毒鱼”方法进行捕鱼行为,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二院就一起利用网箱养鱼、农药投毒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万青被判处两个月的刑事拘留。今年年初,在一家广告公司从事安装工作的万青偶然听说,在高邮湖放个网箱就可以捕虾吃。只要人数少,就不会出事。如果放点药,“效果”会更好。4月14日,万青知道高邮湖正值捕鱼季节,就买了三张网箱,晚上放入高邮湖。两天后他收网时,发现只捕获了50克左右的虾。他想到了剩下的“溴氰菊酯”,俗称“杀敌”。4月18日凌晨,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放置网箱的地方发现万青企图与敌同杀。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万青表示了极大的遗憾。如皋市法院认为,被告万青在禁渔期使用俗称“户网”的网箱进行非法捕捞,但与此同时,加大了投入农药的力度,采取投放农药的方式非法捕捞有毒鱼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他的行为不仅损害和威胁了高宝邵伯湖的水生态资源,还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他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以上判决是结合其自首、认罪处刑、使用农药剂量小、捕获量小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作出的。地笼网、溴氰菊酯农药瓶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法官说:毒鱼是《渔业法》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不仅对毒范围内的鱼类产生影响,而且随着水流的扩散对水生生态系统产生持久的影响,是一种不论鱼类种类和大小都已经灭绝的捕捞行为。即使有些鱼运气好,有毒物质也会破坏它们的生长和种群繁殖,有些毒物甚至会通过食物链产生富集作用,最终对人类和其他食者产生反应,从而影响健康。此外,有毒物质还会对水域中的其他浮游生物和软体动物造成致命伤害。本案的判决提醒公众,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而趁机投毒捕鱼或其他非法捕捞,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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