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747页
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诉讼文书因当事人回避而难以送达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却造成了诉讼延迟等一系列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诉讼文书也可以留在受送达人住所,送达过程可以拍照或者录像记录,视为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住所地,但又回避的,可以认定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到受送达人住所,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不在其住所居住和生活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可以宣布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揭法民钟艺字第78号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信差邮寄民事诉讼文书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未将送达地址变更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的, 导致受送达人无法实际收到诉讼文书的,以退回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法院通过法院快递在林闯确认的服务地址向林闯发出法院传票,相关邮件因“原地址无此人”“无法联系电话”而被退回。此后,法院将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书张贴在林闯确认的送达地址,林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书应视为送达。林闯被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其上诉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海林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3民初1008号
2018年7月2日立案后,该案书记员通过赵美玲提供的号码为152XXXX * * * *(详见卷内记录)的严鸿宾手机通知严鸿宾到我院领取起诉状、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书,严鸿宾今后将以不在家为由领取。7月10日送达严鸿宾户籍所在地海林市海港街15-6号,严鸿宾以不在家为由不予接收。8月10日,我院接生人员未能将赵美玲提供的可能是严鸿宾居住地的海林市雅奥新海林小区(详见卷内地址)直接接生,并拍照留存证明。8月23日,该案审判长、书记员前往海林市海港街15-6号、海林市雅奥新海林小区,未能直接送达严鸿宾。他们拍了照,保留了证件。随后,本院认定,严鸿斌在(2018)黑1083第29号案件中填写了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住所为海港街15-6号,电话号码为152XXXX * * * *(详见卷内记录),填报日期为2018年1月6日。8月28日,我院接生人员再次将地址确认函交给闫洪斌,确认海林市城区直送失败后,在现场张贴了起诉状、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书,并拍照留存证明。8月29日,该案审判长、书记员将开庭时间、地点及起诉书、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书通过手机张贴在其住所,并将地址确认信中确认的联系电话通过短信发送给颜洪斌,并拍照留存证明。在交付过程中,通过赵美玲和严鸿宾父亲的陈述,严鸿宾并未失踪。以上送达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闫宏斌的送达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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