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名孕妇被开除负责人不认错的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大家注意,据了解之后该女子在刚生完孩子之后又怀孕了,公司则认为她这种行为是在谋取公司福利,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开除孕妇呢,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孕妇被开除负责人不认错
据记者报道,一名女员工告诉记者,她刚怀孕就被解雇了。采访中,这位负责人回应称,她刚生完孩子,又怀孕了。
一开始,记者很困惑,辞退孕妇还这么理直气壮?但是随着负责人慢慢的交谈,才发现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
“公司负责人:“她第一个孩子才顺产4个月,我们工作量大,她又怀孕怕出问题“,再者公司不了解,女子到底是故意预谋还是意外怀孕。”
很难说这是有意还是无意。但从母亲的角度来看,她知道至少半年后才能要第二个孩子。一定是意外怀孕了。如果是故意的,只能说这种行为是“可耻的”。
这位负责人的话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大多数医生都会建议我们在半年内做好怀孕准备,而剖宫产至少应该是两年。女子这么快怀孕确实有安全方面的顾虑。
经过协调,培训机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补偿了陆女士一个月的工资,并额外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以示慰问和关爱。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其实怀孕对于女性来说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作为一个女性,我们也应该清楚,公司本身的本质是一个营利机构,我们应该尽力为公司创造价值,孕妇的工作值得尊重,但不要把怀孕当成骗取福利的资本。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吗?
对于此事网友这么说
内容来自From:掌闻视讯的微博:
【孕妇被开除负责人不认错:她刚生完又怀孕了,出了事负责不起】重庆的吕女士反映,自己刚怀孕就被开除。吕女士在三个月前入职一家教育学校,但是在入职后不久就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却在怀孕后不久就被教育学校开除。吕女士这次就想保护自己身为妇女的权益。校方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辞退吕女士不是因为害怕请假或耽误工作,而是吕女士现在虽然怀孕两个月,但她第一个孩子才四个月。在生下第一个孩子两个月后,再次怀孕,如果真的出什么问题,担不起这个责任。
内容来自From:*我不会发光?的微博:
?作为一名女性,我同情这位母亲,也认为女性基本的生育权应该得到保障。法律也确实要求不允许随意开除孕妇。n但是,我来梳理下,这位女士应该是在生第一胎前一个月入职公司,生完两个月以后就又怀孕了,可以说根本没怎么上班,那公司还需要帮她交社保,给她发工资,说不好听就是白嫖,公司的利益谁来保障呢?n而且这个主持人说话也太气人了,是来调解还是来蹿火的?公司请律师又有什么问题呢?我要是负责人,我也会选择开除她。
内容来自From:小羊不吃草的微博:
看到回应的人也是个女性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作为一名女性应该最能够理解女性在职场中所遇到的不平等状况。其实职场上没有完全的平等,职场歧视非常普遍,尤其是女性的生育问题,依据劳动法各个机构应该给予女性充分的权利和空间,保障他们的权利。
内容来自From:多多的微博:
开除孕妇是要赔偿加倍的工资的。但是负责人却不承认错误,认为她刚生完一胎才四个月就怀孕生二胎是有风险的。那么请问开除就是保障她的合法权益吗?这位负责人也是女性,怎么就不想想,以后如果你在这家学校怀孕,是不是也会被这样对待呢?
内容来自From: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的微博:
【孕妇被开除负责人不认错:她刚生完又怀孕了,出了事负责不起】吕女士家住重庆渝北区,就职于当地一家培训机构,近日,她向记者反映,自己刚刚怀孕就被公司开除,她认为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却十分强硬,坚决要将她开除。培训机构校长表示,吕女士刚生完孩子没多久,第一个孩子现在才四个月,现在又怀孕快两个月了,出了事负责不起。n经协调,培训机构根据劳动法赔偿吕女士一个月的工资,并额外赔偿两个月的工资以示慰问和关怀。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内容来自From:浅港01的微博:
生这么勤快对身体孩子都不好吧
内容来自From:上邪的微博:
这不是来上班的,就是找一个能开工资的公司来生孩子的,大家都这样公司可以关门了,毕竟公司不是慈尚机构
内容来自From:星空梦想的微博:
恶心,自私,利用法律漏洞坑害别人
内容来自From:小雨的微博:
强烈要求男性增加产假。否则按照目前女性在职场受歧视的状况,女性愿意结婚生育的越来越少,人口老龄化更加严重。只有男女同假,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内容来自From:陆功厚18566350132的微博:
开除又对请返来生孩子么。
哪些情况可以开除孕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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