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认证相关术语解释
1.认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和确认。
2.认证符合性:纳税人识别号正确,专用发票所列密文与解释后的明文一致。
3.认证的七个要素:发票代码、编号、金额、税额、开票日期、卖方识别号和买方识别号。
4.二维码发票在原基础上增加:买方企业名称、卖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单位、数量。
5.列为失控专用发票:表示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经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6.失控发票:
3.如果公司名称变更,发票可以认证扣除吗?
在公司更名前领取专用票,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发票正常,未过认证期,可以认证。
4.发票失控可以认证扣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采购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交由检验部门调查。如果卖方已经申报纳税,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出具书面证明,通过调查系统回复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凭证。”
5.当月认证扣款后被开票方误操作作废的发票如何处理?
当月认证扣款后,开票方误作废发票,卖方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卖方税务机关应对未按规定作废的发票进行处理,不应要求买方退回作废专用发票的发票复印件和抵扣复印件。
6.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能否使用专用发票发票复印件进行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不能认证的,专用发票可以挂靠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专用发票的副本将被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7.如果专用发票丢失,买家如何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使用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经证明遗失前一致的, 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退税凭证》或《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退税凭证》(附件1、2,以下统称“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如果在丢失前未进行认证,买方应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证明一致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副本和“凭证”的副本将被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8.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可以不认证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抵扣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从税务登记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1.《发票认证 发票认证越来越简单,这几种情况要注意》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发票认证 发票认证越来越简单,这几种情况要注意》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473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