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想必大家都有很多疑问。今天,傅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困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在稳定外贸、保障就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和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工作。 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为什么要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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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B2B监管改革要求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增长点。海关总署积极创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三单比对、全程无纸化监管、出口退税创新措施,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努力探索跨境电子商务B2B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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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新业务发展的需求

在海关调查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领域,希望为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增加特殊监管模式代码,以简化申报,方便通关。北京、杭州、宁波、广州、东莞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地方政府也希望海关为跨境电子商务增加B2B监管模式代码,并积极争取参与试点。

03

为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措施提供支点

在跨境电子商务B2B改革中,增加监管模式代码将为商务、金融、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措施提供支点。

04

对接广交会、世博会等重大展会

受新冠肺炎肺炎疫情影响,6月15日至24日首次网上举办广交会,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同步进行网上交易。通过广交会网上销售的商品可以通过新的监管模式进行通关,享受新模式带来的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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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和改进海关统计

有哪些类型的跨境电商业务可以参与B2B出口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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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的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向境外企业出口货物。海关新增监管模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02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库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出口货物交付给境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境外仓库交付给买家。海关新增监管模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从境外仓库出口的货物。

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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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按照报关单位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海关注册。

02

开展出口境外仓储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当开展出口境外仓储业务模式向海关备案。

通关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一个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加海关”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和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海关按规定进行检查,优先检查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

跨境电商B2B出口商品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以使用“跨境电商”模式通关。

相关术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仓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为其提供独立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和海外平台。

厦门海关、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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