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2月21日讯 济南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推进。21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备受关注的转制单位身份、职工社保、安置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27日前,市民可登录市政府网站“互动”栏目查询详情并反馈意见。
今年6月,济南对事业单位改革各项任务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涉及全市近4000家事业单位。按照要求,济南事业单位改革将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精简整合、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行政类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其中,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正常经营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妥善分流安置人员;对已实行扎口管理的,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2020年年底前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记者了解到,济南目前正在推进转企改制的市属事业单位,共计23家1134名在职人员。除另有规定外,此次公布的《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将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转制为企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该意见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按照征求意见稿,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转制前原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事改企单位的,辞去公职人员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职业年金,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和取暖补贴以及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这些问题准备这么办
事业单位转企,在职职工要重新签合同
市属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原单位要正式行文通知解除其与在职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转制后单位应与在职职工按照相关法规订立劳动合同。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申请审核表,作为计发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根据。
转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
(一)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原编制内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制前已由社保经办机构代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重新签订代管协议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给予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转企改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企改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该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全部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已退休人员的统筹内退休费由企业基金列支
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已离休人员,继续按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转制前原编制内已退休人员的统筹内退休费待遇,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待遇项目,仍由转制后单位负担,所需费用从现有资产中按一定年限预留。
符合条件者可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退
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可申请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将不列入改企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不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工资,不计算工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六十周岁退休
在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照“对已达工人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十年并仍在聘用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技岗位聘用满十年(截至管理或专技岗位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技岗位聘用不满十年(截至管理或专技岗位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到达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退职)。
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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