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性质可以称之为“工伤”?
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
周是一家公司的雇员。一个周末下班,因为家里有急事,不小心把手机落在办公室了,到家才发现。为了不影响和外界的联系,他从家里赶到公司拿手机。没想到,他一进办公室就因为着急被办公室的杂物绊倒,重重地撞在办公室的一个大铁架上,导致一条腿骨折。
在他休养期间,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派人力资源部张经理来看望。周借此机会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张经理向公司汇报了情况。公司表示,周虽然在办公室摔倒,但他回到办公室拿手机而不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因此拒绝支付工伤赔偿。之后,周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
问:根据以上案例,办公室伤害是否可以称为工伤?
答:显然,以上情况不构成工伤。
人社部门指出,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缺一不可。周虽然在工作场所受伤,但在工作时间受伤,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受伤是因为私事,不是因为工作,也不是因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但是,如果周被领导叫回办公室拿文件或加班,那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此时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问:工伤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工伤情况和工伤待遇情况。
结合上述法律,实践中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
2、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被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列车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受伤的;等等,具体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问:一旦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经营原因。
那就要收集证据,保存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证、工资条等。
那么就要搞清楚工伤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单位还应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和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不能要求赔偿。明确单位是否已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明确期限的。超过期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追索不予仲裁和法院支持。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相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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