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制定。,结合行业特点,并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在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之前修改了第二条。首先,中小企业是指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第二,明确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划分中小企业的依据由原来的从业人数和销售额改为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总资产。四是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部门由原来的“国务院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同的行业会有不同的标准。至于什么是中小企业、小企业、微型企业,本条不作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目前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不按企业登记。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根据本条规定,中小企业、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的部门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是指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本法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上述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与以前相比,中小企业标准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同时简化了指标,避免了一刀切,体现了灵活性。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分类标准中应考虑的指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员工,即在企业中领取劳动报酬的全体员工,这是衡量企业规模的因素之一。二、营业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主营业务产生的基本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第三,总资产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不同的行业考虑不同的指标,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除了员工,营业收入,总资产,还要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分为16个行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含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业管理业、租赁业和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未上市行业(含科研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住宅服务业、修理业等服务业、社会工作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等。).每个行业的划分标准都有自己的特点,划分是基于统计部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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