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财预[201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此片公开发行)
关于民政部职能配置、内部结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部级单位。
第三条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民政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四)制定城乡基层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制定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负责审核报请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搬迁,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定和管理,管理地名,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国际公共领域、天文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
(六)制定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制定殡葬管理政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推进、监督和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制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政策,促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
(十)制定儿童福利、孤儿保护、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和标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贫困儿童保障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赠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管理。
(十二)制定杜晖工作和志愿服务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建设。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4)功能转换。民政部应加强基本生活保障职能,为贫困、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弱势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化参与者,推动建立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职责分工。
1.与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民政部负责协调养老服务的推广、监督、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养老服务建设的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国家健康与福利委员会负责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医疗与护理相结合,全面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和推动老龄事业的展示,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心理健康和养老服务等老年人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部的职责分工。民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民政部下设以下内设机构:
(1)办公厅(国际合作部)。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信息、保密、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2)政策法规部。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3)计划财务部。制定民政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资金。民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同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民政统计管理、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4)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制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是指对本地区杜晖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5)社会援助署。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帮扶、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财政困难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措施。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部门。制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地名的划分。制定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审批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搬迁,组织指导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市的调查管理,审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共领域和天文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工作。
(8)社会事务部。推进婚丧习俗改革,制定婚丧嫁娶救助管理政策,保护残疾人权益,参与制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和救助管理机构,协调各省对无家可归者的救助,指导家庭暴力受害者临时收容救助工作。
(9)养老金服务部。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制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和促进农村留守老人的照料服务,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和特困救助机构的管理。
㈩儿童福利部。制定儿童福利、孤儿保护、儿童收养、救助和保护政策和标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怀服务体系和贫困儿童保护体系,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和救助保护机构管理。
(十一)慈善促进和社会工作部门。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以及管理慈善信托基金、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措施。制定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抽取和销毁,管理和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制定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建设。
党委(人事部)。负责北京市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和队伍建设。
老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的行政编制为333人。部长1人,副部长4人,司级领导职务47个(其中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纪委书记1人,老干部局领导职务3人)。
第六条民政部事业标准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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