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为校长和教师的调动和晋升、教师职称的评定、招生名额的审批、受托人子女的招生等提供帮助和支持,大肆收取“福利费”。不仅如此,妻子也深陷其中,利用丈夫的地位拿“感谢费”。日前,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对瑞安市教育局原局长叶某及其妻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受贿罪,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认定,2003年至2009年,叶某利用担任瑞安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全权负责该局工作的便利,为红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包括红某在内的10余人的现金、金条、香烟、购物券等财物,总值375,513元。
2008年初,应韩的要求,向其丈夫叶寻求帮助和支持,将韩的女儿从一所学校转到一所小学,叶表示同意。在韩的女儿工作调动完成后,在家里收到了韩寄来的50克金条,并告诉了叶。
2008年上半年,瑞安市某中学校长赖要求叶为瑞安市某幼儿园的审批提供支持和帮助,叶表示同意。为表示感谢,赖委托瑞安市某中学总务室主任张毅给予叶20万元现金。2008年7月的一天,张毅提前给叶的妻子陈嘉打了电话。经与叶协商同意后,同意张毅以“张毅处余10万元用以抵偿家族以前欠张毅的债务,余10万元转让给的弟弟”的方式,接受赖的现金20万元。2008年7月24日,瑞安市教育局批准赖创办幼儿园。
去年4月14日,叶被依法传唤。本案审理中,叶茂已退还赃款375,513元。
法院认为,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叶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被绳之以法后积极返还赃物,因此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陈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归案后,陈嘉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返还赃物,因此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在与叶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等规定,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叶提现款375,513元,被没收上缴国库;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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