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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租房信息 重磅!秦皇岛租房新政来了,房东及租户都要赶紧看……

租房子,

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无法回避的话题,

但是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

租房还是有很多“陷阱”的。

如果你不小心,你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

承租人的顾虑:

租我房子的人是房主本人吗?

中介会和钱失去联系吗?

如果不仔细看就签了租房合同,会不会给以后埋下祸根?

……

出租人的顾虑:

租我房子的人不会在这里做传销吧?

租赁期间的消防责任如何划分?

房子租出去了,你不给我改装?

……

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快速增长,出租屋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群租”、“日租”、“传销”等问题凸显,治安消防案件时有发生。为规范住宅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我市召开《秦皇岛市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秦皇岛市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范住宅房屋租赁登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房屋租赁及监管。

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作为生活用房的房屋。酒店客房、廉租房、公租房除外。

本办法所称住宅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承租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住宅房屋租赁登记,是指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记录和管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住宅房屋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保障住宅房屋租赁管理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监督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规范履行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公安部门领导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住宅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租赁登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公示、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中介行为监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民住宅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排查和消除住宅建筑电能表前供电设施的安全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住宅、传销住宅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住宅等设施的用途、形式、颜色或者材质,在非承重外墙上开设门窗,违法建筑等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信息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实名登记的住宅房屋网上租房信息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卫生防疫、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住宅房屋租赁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协调住宅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实施规范化、网格化的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建立住宅房屋租赁基本信息调查、收集和报送制度,协调处理住宅房屋租赁纠纷,组织调查住宅房屋租赁中的各种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住宅房屋租赁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人民政府961890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的举报和投诉,并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和投诉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共同对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住宅建筑的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住宅房屋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民住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严禁在住宅内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在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油等易燃物品;

(二)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标准的熔断器;

(三)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逃生设施,并按照不少于两个灭火器的标准,灭火器应选用四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四)严禁堵塞、挪用、损坏或停止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五)居民住宅的外窗和阳台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房子里每个房间的窗户都不应该装有金属栅栏。如果需要设置的话,应该从里面很容易打开;

(六)室内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金属管或聚氯乙烯阻燃套管进行保护;

(七)客厅内不得设置厨房(灶),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或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偷盗燃气;

(八)禁止占用、堵塞或者锁定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9)电动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充电时保证安全。严禁在建筑物内共用走道、楼梯间、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充电。确需在屋内停车收费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火灾;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地方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除前款规定外,整幢改建住宅的出租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a)每层都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15人以上(含)的出租屋或4层以上(含)的建筑,应有两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1米。疏散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严禁在疏散通道和出口堆放物品;

(二)房屋疏散楼梯不得使用无防火保护的木质楼梯或室内金属梯子;

(三)设置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有定期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除上述规定外,在自建房屋中设置的出租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生活部分和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必须用实心砖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二)客厅与疏散楼梯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开启门窗或开口。

第九条出租人或承租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可以变更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经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设门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装修活动,并及时劝阻、制止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装修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燃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燃气用户进行家庭安全检查。燃气企业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用户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用户拒不消除或者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电设施的所有权定期检查居民住宅的供电安全;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负责检查住宅房屋产权的供电和用电设施;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转租、出借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承租人在境外居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供当事人选择。

第十三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自出租住宅房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持房地产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签署安全责任保证书,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

(二)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数量、性别、国籍、户籍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三)租赁房屋的地址、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数额和使用功能等基本信息。

房屋租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信息: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开通的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提交;

(二)向住宅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或者综合服务管理机构举报;

(3)向出租人介绍出租房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派出所或综合服务管理机构举报;

(四)向派出所或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提交。

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上门办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相互配合,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并如实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十张以上的,视为公众聚集场所。

前款规定的住宅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制度,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出租房屋供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出租人按小时或按日出租房屋,房间数少于十间的,向承租人有偿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日租”)参照旅馆业管理,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出租人应获得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的同意;

(二)饮用水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三)场所和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四)有独立或公共的消防通道,配备防火设备和应急照明设施等;

(五)床上用品、餐具等卫生标准;

(六)依法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的烟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房间数在十间(含)以上的,纳入旅馆业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日常租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活动开始前,向住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2)安装“秦皇岛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平台”客户端;

(三)出租人员的真实姓名、真实号码、实时、实时采集和报送基本信息;

(四)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管理服务工作中了解到的登记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目的。

出租人、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住宅房屋租赁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四章当事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出租住宅时,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面积不得少于四平方米,每间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二人(有法定维修、养护、养护义务的除外)。

非住宅空房间,如厨房、浴室、阳台、大厅、过道、车库、车库、底层房间、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得出租给人们居住。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屋具有基本居住功能,符合建筑、房屋使用、公共安全、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租赁时,房屋的结构形式、使用年限、结构改造等基本事项,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通知承租人;

(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相关资料;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通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4)出租住宅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告知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前办理相关证照;

(五)不得向出租房屋的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

(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并配合出租人提交相关资料;

(二)增加居民人数,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超过单间居民人数上限;

(三)转租或出借租赁房屋,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四)遵守物业管理法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利用租赁场所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七)发现生活困难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房屋租赁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出租房屋安全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办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生案件或者治安灾害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的罚款;

(三)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四)承租人利用租赁场所非法生产、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并处以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出租或出租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未按规定登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八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出租的住宅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的房间数在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床位数在十张以上,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设备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和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者不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占用、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关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道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与居住场所没有安全距离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人数每人一百元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报流动人口户籍的;

(二)出租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报告租赁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三)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告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MLM禁止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租赁房屋的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包括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居民。

第三十六条出借房屋给他人居住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公共安全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术防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止抢劫、盗窃、爆炸、侵入、破坏等技术防范活动的专用产品,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本办法所称安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检测与报警、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系统,或者以该系统为子系统组合的集成电子系统或网络。

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和省改革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部门职责应当遵循。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租房合同那么多,哪个最靠谱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原有合同模式的基础上,正在制定新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模式,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供双方使用。

注册备案最省心

出租住宅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自出租住宅房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持房地产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签署安全责任保证书,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

(二)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数量、性别、国籍、户籍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三)租赁房屋的地址、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数额和使用功能等基本信息。

房屋租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未能按时注册将导致罚款

出租人未按时登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地方不允许出租给人们居住

住宅房屋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面积不得少于四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法定维修、养护、养护义务人除外)。

非住宅空房间,如厨房、浴室、阳台、大厅、过道、车库、车库、底层房间、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得出租给人们居住。

如果你知道你没有举报,你将受到惩罚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必须持有身份证

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未按规定登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这种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MLM禁止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住这个数字

市人民政府961890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的举报和投诉,并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和投诉人,并为其保密。

租房者和租客制定管理细则,加强监管是好事!既限制了双方,又给双方增加了保护。

秦皇岛市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让你在租房的路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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