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特种设备使用者具有合法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注册证明);
(二)特种设备由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经监督检查,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用户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持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四)有维修能力,或者与专业维修单位建立合同关系,能够及时维修设备;
(五)用户已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行;
(6)用户已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用户能够保证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情况见使用管理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执行机构
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中,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验收、审批、认证等程序:
(1)应用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和《特种设备登记卡》(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用户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 .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明;
3.相关规章制度目录;
4.注册运营商名单;
5.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验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同意受理,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登记表。
(三)审批、认证
经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登记证明和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
具体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不及物动词持续时间
(一)登记机关收到有关使用登记材料后,可以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当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驳回决定。
(二)考试和报名,报名证书一般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量报名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更换、报废
(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动或转移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用户应当将登记证书交回登记机关注销。
八、收费的依据
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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