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田波恒业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经营今日头条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索赔1亿多元。一个推送信息的APP怎么能侵犯广告公司的商标权?前天,案件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今天的头条被索赔1亿元
北京田波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早在2011年,经合法注册,取得“头条”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月,其服务项目被批准为35类,主要是广告服务业务。今天的头条APP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从2012年8月开始开发运营的,应用的图标是“头条”二字。“今日头条”和“头条”等标志也在网络版中显著使用。
田波恒业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字节跳动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今日头条”和“头条”以及移动客户端的名称和标识是侵权行为,并责令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使用“头条”和“今日头条”等名称作为其包含广告服务的产品的名称或标识,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多元。
田波恒业是一家广告公司,今天的头条是信息APP。怎么会有商标侵权?
田波恒业公司认为,“今日头条”是一个主要用于转载信息的工具,但它实际上是一个旨在推送广告的盈利产品。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信息内容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推广、广告发布等活动。这和田波恒业的广告服务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字节跳动公司使用“头条”商标,在APP上使用,进行广告服务,属于侵权行为。
田波恒业的律师黄乐平说:“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声称,今天头条的商业模式是挖掘广告,将用户引向客户的广告。去年收入十几亿,今年年收入可能达到六十亿。这是广告收入。我们根据被告的盈利情况索赔1亿是正常的。"
字节跳动公司在法庭上反驳说,其今天运营的标题是规范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字节跳动公司在第九类可下载软件、第41类在线娱乐服务、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和第38类互联网计算机终端中注册了“今日头条”、“头条”和图标商标。APP主要呈现视频、文字、图像内容,与广告、传播的性质完全不同。与田波恒业第35类广告服务的注册商标无关,不可能造成混淆。
法官询问字节跳动公司该广告是否在工商注册中备案。代理人马上回答:“不,我们是技术公司,不是广告公司。”
至于发布在APP上的广告的性质,字节跳动公司的代理人并不否认该广告发布在今天的APP标题上。“互联网格式是这样的。免费应用通过广告增值盈利。不能说有广告,APP会成为35类所指的广告和服务平台。百度也是以广告为主要收入。我们能说百度不再是科技公司而是广告公司吗?足球队的球衣上有广告。团队是否成为广告平台?原告的‘头条’商标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使用,也没有产生应受保护的商誉。不知道索赔一亿的依据。”
“百度有广告,但人们也注册了广告商标。搜狐有广告,有广告商标,可惜你没有。”田波·恒业的律师说:“我们不能说你在今天的头条新闻中很有名。我们是小公司,但是我们错怪你了。我们获得了广告的标题商标,并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如果你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就起诉你。”
审判结束时,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调解。该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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