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朋友在人民路的水明月时尚百货买了一些商品,商家给了他25元现金券。后来他又来商场购物,准备用25元现金券冲抵25元现金,但店员告诉他,消费者必须在店内指定区域购物79元,才能使用这25元现金券。我认为商家这样做,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不合理的。”近日,王女士致电安庆晚报热线反映朋友抑郁症。7月28日上午,王女士告诉记者,7月中旬,她的朋友在人民路水明月时尚百货购买了一些百货,产品总价达到50元。当时店里正在搞促销活动,店员给了她朋友一张25元的现金券,说有了这张券,25元现金可以用来在水明月购物。但是前几天她朋友又来人民路水明月时尚百货买货,商品总价不到79元。当她的朋友拿着25元现金券去冲抵25元现金时,店员告诉她,消费者必须在指定的区域购物79元,才能使用25元现金券。低于79元就不兑换了。王女士莫名其妙地说,商店在进行促销活动,赠送25元现金券时,商家并没有告诉她的朋友,在使用这种券时,他们必须在指定区域购买79元才能使用这种25元现金券,而且在使用这种券的说明中也没有注明这一规定。王女士认为,这种经营模式是一种消费者欺诈,在经营活动中,企业给的现金券消费者并不少,他们也可能遇到和王女士朋友一样的情况。对此,王女士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查处此事,为消费者伸张正义。随后,王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这张25元的现金券。记者看到,这张现金券背面加盖了水明月时尚百货的专用章,券上写着“此券使用至2011年7月31日,到期无效”。但是,我没有看到“在指定区域79元购物可以使用25元现金券”的内容。接到投诉后,记者前往人民路水明月时尚百货商店。记者看到,店檐上有一块宣传牌,上面写着“50元百货购物25元现金券,68元服装购物50元现金券”。记者仔细看了一下,在这两行下面小字加了“79元在指定区域购物可以使用25元现金券”和“139元以上在指定区域购物可以使用50元现金券”。随后,记者就此活动询问了店长,店长说在指定区域79元购物可以使用25元现金券,反之则不行。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随后来到市消费者协会。协会秘书长吴告诉记者,这张现金券上已经加盖了商家单位的公章,这其实是一份合同协议。但在合同文本未注明“在指定区域内79元购物后才能使用25元现金券”字样时,商家要求消费者在指定区域内79元购物后才能使用25元现金券,这显然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是一种消费陷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副局长丁认为,本次消费纠纷中,商家涉嫌消费欺诈,商家开具的凭证数量可能较大,其他消费者可能遇到投诉人类似情况。对此,丁副局长立即电话联系盈江区工商分局,分局建设工商所接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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