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主动披露定价和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和定价及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相对稳定,确保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
随着综合交通体系的不断完善,城乡交通一体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相关车辆、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各领域、各环节的竞争更加充分。目前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影响了人们的出行体验,深化市场化改革迫在眉睫。为激发道路运输市场主体活力,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营者提供多元化优质运输服务,促进行业优质发展,现印发《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改革目标: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区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需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保留和实施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该领域运营商的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体系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优质发展,满足人民。
《意见》提出了五项主要任务:
一是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外,充分竞争的公共汽车客运,如三家以上经营者联合经营的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并行的线路,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不充分的公共汽车客运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按照固定线路运营或者实行区域运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完善公交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客运经营者和旅客可以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客运代理、公交调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基本服务以及退票、站务等乘客基本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市场调节价。
第三,完善邮轮出租车票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完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运价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邮轮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和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开展运价调整机制听证会。在满足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规范新型道路运输方式的价格管理。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主动披露定价和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和定价及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相对稳定,确保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定制的道路客运服务(包括响应预订的农村客运服务)受市场调整价格的影响。在农村地区,开通公共蒸汽和有轨电车客运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第五,完善特殊旅客权益保护。明确残疾军人、残疾人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可享受客车半价优惠。显然符合条件的儿童可以享受免费乘车或客车半价票。在儿童身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儿童票和免费票按年龄的划分标准。具体条件如下:每位成年乘客可携带6岁以下(含6岁)或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不单独占座。需要单独占用一个座位或超过一人的,给予半价门票并提供座位;6 ~ 14岁或身高1.2 ~ 1.5米的儿童半价,并提供座位。规定了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
《意见》明确了四项相关措施:
第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价格成本监督检查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春运高峰和节假日期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不实行特殊加价政策。
二是规范运营商的自主定价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和价格,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公共汽车客运由政府引导的,还应当在车票(含电子客票)上标明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政策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并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三,加强价格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地方价格、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机制,重点加强春运高峰和节假日等关键时段的价格监测,并及时提出控制建议,将价格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推进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依法对失信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促进行业治理体系的完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道路运输“配送服务”改革,为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根据《意见》,地方交通运输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建立而不是废除”制度,开展深入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确保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稳定、有序、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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