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品多多和唯品会两大电商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方加入诉讼。此前,JD.COM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0亿元。相关诉讼材料显示,今年9月12日,JD.COM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告知唯品会、品多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6日,唯品会和品多多同日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这也意味着,JD.COM、品多多、唯品会这三大电商,在司法层面联手“围攻”天猫,争夺“二选一”之争。许多专家表示,这起诉讼可谓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火星撞地球”,如何界定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将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健康竞争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家家电经销商“围攻”天猫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将JD.COM对天猫提起的“两个选择”诉讼公之于众。根据判决,原告为北京JD.COM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JD.COM三白六丝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材料显示,今年9月中旬,JD.COM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要求告知唯品会、品多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6日,唯品会和品多多同日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纠纷的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办案结果可能与其有合法利益,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
梳理后发现,唯品会和品多多申请加入诉讼的理由是一样的,语言表达也基本一致。唯品会和品多多认为,两家公司也是天猫的重要竞争对手,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中,也受到“两个选择”的影响。因此,“东猫案”的处理结果对两家公司都有法律利益。
据公开信息,早在2014年3月10日,腾讯和JD.COM联合宣布,腾讯已在JD.COM投资15%,成为其重要股东。据JD说。COM的2018年报,腾讯持股17.8%,是第一大股东,刘持股15.4%,是第二大股东。近年来,腾讯投资了品多多、唯品会等电商平台。2017年12月,唯品会宣布腾讯和JD.COM共向唯品会投资约8.63亿美元现金。交易完成后,腾讯和JD.COM分别持有唯品会7%和5.5%的股份。根据平多多2018年年报,腾讯持股16.9%,是第二大股东。腾讯微信支付页面的十二个方格分别为JD.COM、品多多、唯品会入口
电子商务“两选一”之争
据公开报道,2015年以来,电商公司之间因为“二选一”的问题发生了一场大的口水战。2015年,JD.COM向有关部门反映,天猫在“双11”促销中要求商家“二选一”,扰乱了电商市场秩序。2017年11月,苏宁发布了一份激怒JD.COM的文件,称JD.COM发明的“二选一”的霸权行为和以此为基础迫使商家就范的系统方法“30年来闻所未闻”。2018年10月11日,淘大收藏创始人张正平在微信上大喊拼多多。“品多多,请停止你的表演,请停止要求商家选一个,不要再叫小偷了!”
事实上,从实体到电子商务,从线下到线上,“二选一”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从前期的国美、苏宁,到后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都是硝烟弥漫。从竞争对手到专家学者,从媒体报道到普通大众,对“两个选择”的理解存在巨大差异。
10月28日,起草《电子商务法》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融技术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冬在新华社《经济信息日报》上发表文章,认为近年来各领域上演了“两个选择之一”,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冲突凸显了数字经济的内生矛盾。而“二选一”的概念,主要是媒体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中提出的流行说法。它对事件的总结相当片面,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确定的内容。媒体过分关注“二选一”的表象,而忽略了中国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高速增长的现实。“二选一”是否违法,既要考察当事人本身是否愿意,是否有强迫行为,也要关注对消费者即用户的福利影响。
JD。COM的起诉会把持续多年的纠纷带上法庭。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JD.COM将天猫与商家的独家合作概括为诉讼中的“两个选择之一”。据JD说。COM的诉讼,自2013年起,天猫连续要求在天猫商城开店的服装、家居等多个品牌不要参与原告经营的JD.COM商城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要在JD.COM商城开店做生意,甚至不要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上开店做生意。
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管辖权异议诉讼中,JD.COM提交的证据是天猫与北京朗之众有限公司的阿卡邦、万佳窗帘、化学rehouse等品牌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二审中还增加了天猫与北京户外品牌商家discovery远征签订独家协议的新闻报道。
“电商圈首例反垄断诉讼案”
专家认为,随着品多多和唯品会的加入,这场“二选一”官司的分量升级,可谓是“火星撞地球”。腾讯对“二合一”战争并不陌生:多年前,腾讯经历了一场巨大的3Q大战。2014年的“3Q大战”案,作为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互联网垄断纠纷案件,被列为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总结了四个判决要点。
根据3Q案的判决,奇虎起诉称,腾讯和腾讯电脑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76.2%,QQ软件渗透率高达97%,推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腾讯实施了让用户选择卸载360软件或者QQ的“非此即彼”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东高院以腾讯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垄断地位为由,驳回了奇虎的全部申请。在二审判决中,最高法院通过经济分析的手段重新界定了本案的相关市场范围。法院还认为腾讯不是垄断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裁定,市场份额高并不意味着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做出了有利于腾讯的判决。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创新产业竞争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吴昊表示:“指导性案例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具体形式;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参照类似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在互联网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重要判断标准,如相关市场的界定、支配地位的确定、滥用行为的构成、行为效果的分析等,将包括对垄断纠纷的审理包括东猫案有影响。”
很多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已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东猫大战”,为多年来争论不休却没有达成共识的“两个选择”提供了一个司法判断的角度,即如何界定互联网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电商圈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最终审理结论,对电商行业持续健康的竞争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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