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残忍地强奸并杀害了一名来自同一个村庄的19岁女孩后,李昌奎将她3岁的弟弟扔向死亡,并用绳子勒紧了她的脖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因为“自首”卡被减刑为死缓。“他的行为比药家鑫还残忍,药投案被判死刑。为什么他还活着?!"昭通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法院的两项判决在家属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关于自首能否避免死亡,舆论参与对审判的影响,甚至上升到死刑、司法公信力、司法腐败的层面,人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法院已派专人对案件进行复查,结果将很快向社会公布。李昌奎喜欢王家飞,在她奸杀一名19岁女孩并在她3岁时摔死之前。他们都来自昭通市巧家县祖茂乡鹦哥村,而19岁的王家飞不同意比自己大10岁的李昌奎的观点。据调查,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氏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大打出手,远在西昌工作的李昌奎闻讯赶回老家。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了王家飞和他的弟弟王家弘。由于两家之间的纠纷,李昌奎和王家飞吵了起来。在抓痒的过程中,撕开的裤裆,在王的厨房门口掐死了王,并强奸了他。苏醒之后,王家飞跑向主房间。李举起锄头,猛地一甩脑袋。王家飞倒在地上死了。然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弘,举起他的手和脚,砰的一声撞上铁门,导致他死亡。犯罪后,李昌奎找到了一根绳子,勒紧了姐姐和哥哥的脖子,逃离了现场。经鉴定,王家飞和王家弘死于颅内损伤并伴有机械性窒息。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向四川普格县城关派出所自首。两个法院审判了两次,死刑缓期执行。2009年底,昭通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起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王家也提出索赔38万余元。庭审中,辩称,他并没有主动回来为李、王两家的家事报仇、杀人,而是受之命回老家处理感情纠葛,并非预谋犯罪。昭通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他的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该依法严惩。尽管李昌奎已经自首,但仅仅给他从轻处罚是不够的。李昌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犯有强奸罪,并被判处五年监禁。决定执行死刑,剥夺他终身的政治权利。赔偿家庭损失3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犯罪后,李昌奎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李昌奎因故意杀人和强奸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持不同意见的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当他无处可去时,他自首了,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对他坚持暂停最后死刑感到震惊。“法庭回避了沉重的负担,没有提及李昌奎的杀人方法、阴谋、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他只提到了他投降的阴谋。”王家飞的家人说,李昌奎犯罪后没有向公安机关自首,而是逃到了西昌等地。第四天,当他再次试图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无奈之下才投降。“这种投降也是被动投降,远不是轻罚。”此外,关于“正面赔偿”,家属表示,事发后,李昌奎家属对王家充耳不闻,最终拿出21838元,其余延期。“这怎么能叫积极补偿呢?”随后,家属与该村200多名村民共同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并提交了重审程序,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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