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018年12月10日电据中国好声音杨光消息,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早在2008年,由财政部税务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开展的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目前的排污费改为环境税,将于2018年1月1日征收。这是中央政府提出实行“法定征税”原则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标志着已经运行了38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
环境保护税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他的观点已被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欧美国家的环保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使用,越来越多的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特殊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对污水、废气、噪声、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
荷兰是较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国家。为环境保护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油税、噪声税、水污染税等。其税收政策已被许多发达国家研究和借鉴。此外,1984年,意大利征收废物回收费,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的资金来源,法国征收毁林税,欧盟征收碳税。这些环境税收手段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税收措施,但较为分散,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不能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不能满足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促进环境保护费向税收转变,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标准的问题,促进污染控制和减排内部约束机制的形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中国从1979年开始建立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至2015年,国家共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500多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排污费。其中,2015年征收金额173亿元。排污收费制度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将环境保护费改为税收。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向“税”转变,即按照“税负转嫁”的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税制度的顺利转移。
在征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税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分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污染物,环保部门负责依法监测管理污染物。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流涉税信息。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排污费分为1: 9。考虑到污染治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为了调动地方积极性,环保费改为税收征收后,环保税收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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