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母乳喂养法规 广州6类公共场所须建母婴室否则罚款政府应设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 禁止医疗机构向孕产妇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首部母乳喂养地方法规通过:广州6类场所不设母婴室将被罚款
10月29日举行的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该《条例》为全国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按立法程序,将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进行审查后择期实施。本次表决通过的《条例》提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政府应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
六类公共场所须建母婴室否则罚款
《条例》共二十七条,旨在通过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其中明确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具体规范医疗机构在支持和保障母乳喂养方面的责任,详细规定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并对母乳库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范。
《条例》规定,六种类型的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
上述六种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否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应设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
对于母乳妈妈关心的用人单位的职责,《条例》提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哺乳室,配备母乳储存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建设哺乳室。”
相比此前几个版本中的表述,表决稿不再对须建母婴室的单位类型作出明确要求,更强调“根据女职工需求”、“鼓励”的态度。最初提交审议的《条例》初稿曾提出“育龄女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单位”这个限制条件,一审后被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最终改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不再有强制建设的态度。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母乳妈妈希望规定更明确一些,也有企业、单位提出自己的难处,对此,立法部门相关人士曾表示,立法中也须考虑可行性,条例更多的是起促进作用,希望各方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改进。
同时,《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另外,对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和规章中,《条例》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劳动保护等作重申性规定,包括“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正常劳动,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等等。
首部母乳喂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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