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0多年,《北京市中小学生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修订发布,将于2月26日实施。《办法》要求对校级及以上学生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奖励,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增加了学生投诉的部分内容。

开除只适用于高中生

《办法》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高中生可以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缓刑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八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受处罚,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其中记过、见习期、开除都记录在学生档案里。

“明确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中的处罚类型和不同的适用类型。”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情形,规范了最严重处分类型的适用。

记者注意到,高中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等六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被开除学籍。

根据规定,缓刑和开除的决定要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涉及开除学籍的处罚,应当报学校所在地的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批准。

此外,《办法》细化和明确了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和认定主体。规范处罚程序,包括处罚主体、决定程序、备案程序和处罚决定的送达。比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检查教育。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以撤销处分,在处分公告范围内公告。”

学校应建立学生违纪投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增加了关于学生投诉的一节,规定:“学校应当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当建立学生违纪投诉制度。学校应成立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对处理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的投诉。”

学生或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的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投诉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书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送达投诉人。需要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室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的区教育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投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设立‘上诉’条款意义重大。”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田国秀认为,一切奖惩都是为了育人,奖惩是手段。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上诉权,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上诉权的落实和上诉程序的完整,是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权力博弈和权利表达的过程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教育机会和教育内容。

田国秀表示,学校和教育机构应以教育和关爱学生为目的,确保申诉程序,认真对待申诉内容。借助申诉过程中的对抗、对抗和推理,可以维护学生的主体性,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具有独立意识和民主精神的年轻人。

附上

被学校开除的六种情况

高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除学籍:

(a)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举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

(四)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他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以身体、语言、网络等方式故意或者恶意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记者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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