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1日消息(海峡岛记者唐玲玲)昨天,导游记者从厦门市医保局获悉,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员的合法权益,厦门调整了支付生育津贴的天数,原来增加了30天。(威廉莎士比亚,住院医生,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贯彻落实省级条例和部署
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将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较原先增加了30天。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5月11日发文,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并明确新政执行时间。5月18日,厦门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级文件,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执行。
分娩生育津贴增加30天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
(1)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30天;输精管结扎15天;输卵管复通术30天;输精管复通术15天。
5月1日零时起执行
新政执行时间,以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执行。5月1日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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