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深化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1亿非户籍人口入城定居规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 为促进新时期沈阳的优质发展和振兴,结合沈阳的实际情况,对沈阳的自由化和定居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学校的学生及毕业生可落户沈阳;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落户沈阳;
3.在沈阳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以在沈阳定居;
4.在沈阳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沈阳落户;
5.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落户沈阳;
6.在沈阳买房,取得合法住房手续,可以在沈阳落户;
七、凡具有沈阳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沈阳避难。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原沈阳市结算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沈阳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日
延伸阅读重磅!国家发改委这些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2019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其中,要特别重视在城镇就业的农业移民的安置,在解决1亿非城镇常住人口方面取得决定性进展,常住人口和登记人口的城市化率都要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任务》指出,要积极推进城镇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的安置。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市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相继取消定居限制的基础上,市区常住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应完全取消定居限制;常住人口300-500万的I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和放宽落户条件,彻底取消对重点群体落户的限制。特大城市应调整和完善积分结算政策,大幅增加结算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分值占主要比例。城市政府应探索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安置政策,积极推进农村贫困人口的建立。允许租赁住房常住人口在城镇公共账户落户。
同时,推进永久性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保证所有愿意落户的居民都有居住证。到2019年底,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将达到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的要求,增加随迁子女较多城市的教育资源供给,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
医疗方面,提高各省住院费用网上结算率,推动远程医疗和社区医院优质发展。推动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引导各地区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将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常住人口。合理发展城市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充分考虑随迁婴幼儿的保健服务需求。打通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壁垒,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性。城市政府应优先向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生活但尚未定居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并在农村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提高劳动服务程度。
此外,要深化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时更多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2019年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落户地区。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长与吸纳定居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的政策,在安排各地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时,进一步加大上一年度定居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的权重,探索将城镇定居农村贫困人口在原宅基地土地复垦中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投入场所。落实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倾斜的政策,完善吸纳贫困人口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财政建设资金补贴机制。完善城市人口统计,逐年公布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和登记人口、行政区域城镇登记人口和城市城镇登记人口统计数据,开展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和城市城镇常住人口统计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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