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上游新闻
“高祭君案”为什么从一般经济纠纷事件演变成刑事事件?据悉,与高小军发生经济纠纷的青岛广元发集团与至少3名青岛公安高级官员进行了钱权交易,其中包括以警察的力量攻击生意对手。
7月15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山东青岛前检察官高祀君走进最高检人民来访接待室,提交《青岛检察官被陷害入狱 涉民事案件遭改判的反映》材料,“恳请最高检民行检察厅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纠正山东省高院(2014)鲁民再字第14号判决书(以下称“14号判决书”)的错误,恢复山东省高院(2008)鲁民一终字第58号判决书(以下称“58号判决书”)。”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高祀君曾是青岛市北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从2006年2月开始,他一直在打官司:一开始打民事官司追讨工程欠款,后陷入一场近9年的刑事官司。法院一审二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刑满释放。高祀君获释后向山东省高院递交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改判无罪。
2019年4月4日,青岛中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2刑再11号判决: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高祀君无罪”。
高祀君走进最高检人民来访接待室,提交申诉材料。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工程款纠纷山东高院判付800多万
今年52岁的高祀君,曾是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在1988年、1990年先后两次获得三等功,一次是赤手空拳制服持刀抢劫嫌疑人,一次是在反贪工作中年度立案数量第一名。
高祀君的命运,在2003年发生了转折。
2003年底,青岛广源发集团下属企业蓬莱沥青公司要在蓬莱建一个炼油厂。高祀君说,他知道里面有大量工程要做。
青岛广源发集团是当地知名民营企业。据青岛媒体报道,在2003年中国五百强企业中,广源发集团位列第403名,该企业掌门人胡谅伦在2005年前后以8.9亿身家进入胡润财富排行榜。
高祀君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和胡谅伦认识超过二十年,因为熟识,高祀君接下了蓬莱沥青公司的安装工程,组建了施工队,并以妻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玖源公司)。因当时公司没有建筑资质,金玖源施工二队队长王群拿来辽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资质复印件。金玖源公司和广源发集团约定,按当时国家规定的工程结算标准来结算工程款。
2005年6月,上述工程竣工,广源发集团给金玖源单方结算出工程款仅313万元。
金玖源公司不满意这样的数额和结算方式。由于广源发采用的是(199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编制以及广源发自己制定的结算标准,“金玖源是2004年干的工程,广源发却以十年前的标准结算,那肯定亏本,不能同意。”
2006年2月14日,金玖源公司向青岛中院起诉,要求广源发集团、蓬莱沥青公司偿还工程款,并追加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安邦石化)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青岛中院指定青岛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工程师孙建生做出鉴定报告,鉴定涉案工程价值为1141万余元。
2007年12月,青岛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金玖源公司为具体施工人,但金玖源无资质承揽工程,广源发集团及蓬莱沥青公司应付给金玖源633万余元及相关利息,安邦石化不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金玖源公司及广源发集团均提起上诉。金玖源公司认为,广源发集团还应当支付间接费和工程利润,且安邦石化应当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广源发集团则全盘否认与金玖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008年7月25日,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即58号判决书),判决青岛广源发集团、蓬莱广源发沥青公司(蓬莱沥青公司)支付金玖源公司工程款800多万元,并支付利息,安邦石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高祀君因参与该工程建设受到相应处罚。2005年,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对其诫勉处分。
检察官因妨害作证罪获刑三年
胜诉后的金玖源公司没等来执行款项,高祀君却因诈骗罪、妨害作证罪身陷囹圄,陷入一场历时9年的刑事案件中。
高祀君称,2008年8月11日,金玖源公司拿到二审胜诉判决书后仅仅两天,施工二队队长王群与广源发集团一起向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为蓬莱沥青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高祀君冒领工程款。
但高祀君称,警方询问笔录及多份判决书证实,金玖源公司为该工程具体施工人,对于冒用资质一事,公司并没有向胡谅伦、广源发集团隐瞒。
2010年4月15日,青岛公安局城阳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高祀君刑事拘留,理由是金玖源不是具体施工人,高祀君诈骗了广源发的工程款。2010年5月19日,关押35天的高祀君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2010年10月26日,高祀君被城阳公安分局以妨害作证罪逮捕。
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以高祀君涉嫌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称,高祀君在与广源发集团民事案诉讼期间,指使青岛价信工程造价公司工程师孙建生做出错误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致使青岛市中院据此判决广源发集团给付金玖源公司工程款中计入100多万元机械费。广源发集团声称,金玖源只有人工费,没有机械费。
2011年8月8日、10月25日,高祀君妨害作证罪一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高祀君在法庭上拒不认罪。
2012年3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城阳区人民法院当天做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2012年3月23日,高祀君再次接到城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
2012年7月13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定罪关键证据是工程造价鉴定师孙建生的证言。孙建生称,在评估过程中他问高祀君哪些费用是他干的。高祀君称,送来的图纸、签证、结算书都是他干的,“意思就是大型机械费也是他干的。”
城阳区法院认定,高祀君明知没有“大型机械费”,在孙建生评估过程中隐瞒真相,在评估勘验现场诱使孙建生将“大型机械费”一并做入鉴定报告,构成妨害作证罪。
最终,高祀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高祀君坚称自己无罪,因其当天根本未进入评估现场,系被诬告陷害,上诉至青岛中院。
2013年8月14日,青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青岛中院判高祀君无罪。受访者供图
一直喊冤法院重审改判无罪
高祀君称,在看守所中他从未认罪,一直喊冤,坚持上诉。2013年9月19日,他刑满释放后开始申诉,“我的工资2011年停发了,在一次庭审中,由公诉人告知我已失去检察官职务。”
2015年5月5日,山东高院指令青岛中院再审该案。2016年5月27日,青岛中院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此前一、二审刑事判决,发回城阳法院重审。
2018年9月29日,城阳法院重审一审再次判处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高祀君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4月4日,青岛中院作出(2018)鲁02刑再11号判决,改判高祀君无罪。
上述无罪判决书称,鉴定人孙建生在重审一审时当庭作证称,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系在办案人员胁迫下作出,谎称高祀君进入过勘验工地,很多时候是办案人员拿着写好的笔录直接让他签字。实际上,高祀君没有进入勘验现场,没有对他进行过暴力、威胁、贿买等指使做伪证行为,“整个评估鉴定过程中,高祀君没有说过怎么鉴定相关问题。”
原本胜诉的民事案件被改判
高祀君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2013年,广源发集团依据高祀君“妨害作证罪”的有罪判决,就山东省高院2008年作出的58号判决书向最高法申诉。2013年12月29日,最高法依据高祀君有罪刑事判决,指令山东高院再审上述民事案件。这起工程合同民事纠纷的走向,随之发生逆变。
山东省高院于2016年5月17日再审认为,根据高祀君的有罪判决,120万余元的大型机械费系多算入金玖源的工程造价中,应当从原民事二审认定的889万余元工程款中减去。故改判广源发集团及其下属沥青公司支付金玖源工程款768万余元及利息,安邦石化不承担连带责任(即山东省高院14号判决书)。
7月15日下午,高祀君走进最高检人民来访接待室,提交相关材料,请求最高检依法提起抗诉:“纠正山东高院14号判决书的错误,恢复山东高院58号判决书。”
高祀君称,金玖源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经山东高院58号判决书判决胜诉后,又被广源发集团等以诬告陷害手段制造的假刑事案件为依据改判。现在刑事案件已经被改判无罪,14号判决书改判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金玖源公司申请最高检提起抗诉的理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广源发及胡谅伦与青岛警方之间的钱权交易。判决书截图
广源发董事局主席与三警官存钱权交易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相关信息梳理发现,广源发集团董事局主席胡谅伦,至少与3位青岛警方高层发生钱权交易,包括利用警方打击生意竞争对手,干涉司法案件。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兴风犯受贿罪等,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显示,被告黄兴风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栾某某职务侵占案、王某甲偷税案、高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等案件中提供帮助。黄兴风于2007年12月,收受该公司董事局主席胡某所送现金3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并通过胡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81.358万元,购买城阳区夏庄街道云头崮社区"山水茶苑"小区别墅一栋,共计价值人民币111.358万元。
胡谅伦作为证人在其证言中描述, 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黄兴风以建厂缺少资金为由,先后从他公司拿走130万元。2008年,胡同意黄无须归还该笔资金。上述判决书对此解释,胡此举是“因青岛广源发相关案件由青岛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他希望和黄兴风搞好关系,多关照公司。”
该判决书中多名证人证实,2008年,胡谅伦曾经找过黄兴风帮忙,到青岛市公安局举报高祀君合同诈骗,而黄兴风主导了该案。该案立案后,黄兴风要求尽快查清事实。判决书内容印证,黄兴风“曾多次调度该案,要求加快办案节奏,尽快破案,为青岛广源发集团挽回损失”。
此外,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姜集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书中也记载了姜集喜和谅伦的钱权交易。姜集喜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广源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谋取车辆挂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利益,于2008年中秋节前至2011春节前,5次收受胡某委托他人所送银行卡、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4.5万元。胡某曾经因为栾同义案件、高永超案件找过姜集喜帮忙。
第三个和胡某发生钱权交易的,是原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兼党委书冯越欣。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06年,冯越欣利用职务之便,以为单位拉赞助费为名,向广源发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某索要现金15万元;2008年1月又以同样理由向胡某索要现金50万元,2008年3月再次以该理由向胡某索要现金20万元。期间,胡某找冯越欣查过青岛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偷税的事,也为给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纪尚宝提拔所长跟冯越欣打过招呼,还陆续找冯越欣办了些事情。
7月16日,对于与金玖源的民事判决及其行贿青岛公安局警官一事,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了广源发集团董事局主席胡谅伦,他表示这些问题由自己的律师回应,然而记者多次拨打刘姓律师电话,该电话一直无法接通。随后记者再次致电胡谅伦,其电话也无人接听。
上游新闻记者又致电山东省高院新闻宣传处处长郑红军,针对“金玖源的民事案件开始经山东高院判决(58号判决)胜诉后,改判时高祀君刑事案件还未判决就改判一事”,其表示,对该案件不了解,随后记者给其发信息,其回复称“问问再说”,截止记者发稿时,未收到回应。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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