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法子君出来采用三法师体系,对邻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的繁体字是“灋”,由“水”、“廌”、“去”三个字组成。其中“水”是指执法要像水一样平如镜、公开透明、明察秋毫(古代衙门要挂“明镜高悬”四个字),这代表公平。“廌”是一种神兽,又名“獬豸”,传说它天生爱好主持正义,能明辨是非,它头上有角,看到有人吵架就会上去制止并秉公处理,古代执法人员穿的就是“獬豸冠”,“廌”代表公正执法。“去”字就是解决的意思。
神兽獬豸
中国古代的法律:法自君出
中国古代的法律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称为法或律,指的是刑律而不是刑罚,战国以后常指刑罚。
法: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了。
律: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如秦的《田律》、汉的《九章律》、《魏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
令:针对某一具体事务颁发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如《开唐令》、《贞观令》等。
典:《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
格:也是一种行政性法规,明清时归入了会典和其它形式的法规。
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的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作“科罪”,隋唐后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例和比:是一种断罪原则,是汉、唐、宋、明、明时期的法律形式,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同时并行,在清朝后期例高过了律。
诏:皇帝发布的命令,又叫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注: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皇帝能够以多种形式来改变法律,即法自君出。
衙门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从监狱到三法司
在夏商时期,司法机关就是监狱,西周时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秦朝时,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地方司法长官由郡守及县令兼任,地方不能决断的案件上报中央处理。
汉朝沿用秦制,汉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府。但汉武帝后,设立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廷尉要听命于尚书台。而尚书台在宫中办公,由皇帝由接控制,使权力集中于君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用了汉朝的司法制度。但北齐时将廷尉改称大理寺,同时将死刑复核权收归皇帝。
隋唐时期司法制度已成熟,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及御史台。宋朝司法机关沿用了唐朝的体制,但规定地方司法官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二年的刑罚。一直到明清一共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时期,司法制度保留了刑部及御史台,不过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及宗室案件,不受御史台监察,成为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审判机构。
明清时期司法机关也是三法司,但是其职权有所改变。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明朝后期,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凌驾于三法司之上。
注:从以上可看出,古代司法机关是隶属于皇帝的,皇帝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巡抚大堂上的正大光明
古代的诉讼制度:逐级告状,可告御状
古代告状要写状纸,但诉讼必须逐级告状,正常情况下不允许越级告状。但有重大冤情被压制而无法申诉时,可以直接向皇帝告御状。为了防止乖戾之徒诬告别人,要求在状纸上要写明事实,不允许说自己不能确定的事情,如果写匿名信告状,要被流放两千里。
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各朝代都规定,子孙不能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能告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如违反要被处以绞刑。
注:要告御状很难,首先要找到皇帝(进不了皇宫),其次要冒承担冲撞皇帝仪仗的风险。
古代司法审判:听其言观其行察其色,必要时上刑具
1、朝审
“朝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时期。在秋后处决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复审死罪囚犯的审判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参加会审的人员除了三法司外,还包括朝廷重臣,如公、侯、伯、附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等。
“朝审”地点在承天门外,仪式由吏部尚书亲自主持,如果死囚犯人喊冤,或者有的官员认为案件可疑、可矜(即值得怜悯),就要认真复审,然后报请皇帝裁决。
一般要“朝审”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经遵照“决不待时”(即不等到秋冬季节就执行死刑)的原则在平时被处决了。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杀人犯、严重的盗窃犯。
审犯人
2、秋审
“朝审”到了清朝发展为两种:秋审和朝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朝廷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早一些。
秋审要求各省的督抚将其省内所有被判处斩、斩监候案件与布政使、按[察使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然后将有关案件汇总报送刑部,并将囚犯集中到省城关押。在每年的八月,朝廷各部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情况属实的就秋后处斩,如果连续缓决三次就可免死罪,从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从轻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
按照惯例,秋审一般要在数日内就要复核完所有的案件。由于时间紧,会审的人员多,加上各种关节错综复杂,秋审的质量不高,有流于形式之嫌。
3、审讯的“五听”
五听是古代官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确立于西周。由于古代没有天眼及DNA等技术,所以在审讯时法官会通过对被告及原告察言观色、同时询问来进行公正的判决。五听是:
辞听:根据当时的言语错乱判断在说谎。
色听:观其脸部颜色,看是否因说谎而脸红。
气听:如果理亏则会喘息加快。
耳听:如果理亏就听不清法官说的话,可能在设法自圆其说。
目听:如果无理则两眼慌乱无神,汗流浃背。
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说的话,核实证据,做出合理的判决。周朝后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法来审理案件。前几年风靡一时的电视剧《包青天》中就有很多用“五听”审案的例子。
包青天
4、刑讯
在古代的司法审判中,用刑具对受审人进行肉体折磨,以此强取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就是一般所说的刑讯。从汉代开始,刑讯已经制度化了。
秦法时期规定,在审判时,被告如果经常推翻口供、拒不认罪的,就可以使用刑讯。但很多时候存在屈打成招的情况,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阶层提出了依法刑讯的主张,并对刑讯的型具和规格都做了规定。唐朝时刑讯制度法制化了,唐律规定:官僚贵族和70岁以上、15岁以下、残疾人及孕妇免于刑讯。之后各朝代都继承了唐朝的刑讯制度。
刑罚制度:纹身剃发皆是刑罚,严重者凌迟诛九族
汉朝之前主要刑罚是肉刑及奴隶制五刑制度,主要目的是对被刑罚人进行人身羞辱。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开始进行刑制改革。这次改革改变了原来包括肉刑的奴隶制五刑制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过渡的开始。
1、监禁
“监狱”在夏朝时叫“官”,商朝时叫“圉”,周朝时叫“圜土”,秦朝时叫“囹圄”。直到汉朝时才叫监狱,南北朝时掘地为狱,叫地牢。明朝时京、州、府、县都有监狱,称‘狱“为“监”就始自明朝,清朝沿袭下来。监狱就是关押犯人的地方。
古代监狱
2、奴隶社会五刑
奴隶社会五刑是指:
墨刑(现在的纹身):又称“黥刑”、黥面。先用刀割破犯人的脸,再染上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秦汉时的英布就因为受过“黥刑”而被称为“黥布”。唐朝时的上官婉儿因为得罪武则天而被黥面,在额上留下刺青,后来她仿效刘宋寿阳公主的梅花妆,在额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为装饰(一说为黥面时刺成梅花形),显得格外妩媚,并为其他女性模仿,成为唐朝流行的化妆之一,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清光绪时彻底废除。
劓刑:即用刀割鼻子,汉文帝后废除。
刖刑:夏朝称膑,周朝称刖,秦朝称斩趾。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春秋时和氏璧的发现者卞和即被施以”刖刑“。
宫刑: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有淫乱行为的人,后来处以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隋朝时废除此刑。
大辟刑:即死型,秦汉以前死刑种类繁多,如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
3、封建社会的五刑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车裂或五马分尸)、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刵(割耳朵) ,醢(剁成肉酱),枭首,弃市,凌迟、诛九族等。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古代手铐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1、令自君出: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可根据个人的情绪给予定罪。如朱棣灭张居张的十族就不需经过三司审判。
2、诏令管理失控:皇帝宠信的人可借诏令之名发布命令,如赵高、魏忠贤等人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经常以皇帝的名义发布诏令。而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没人敢违抗。
3、统治者可根据需要调整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贵族享有特权,元朝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目的就是保证皇室贵族即使违反了法律也不用受相应的惩罚。
明朝时,为了实现集权在手的目的,皇帝先后设立了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这些机构可实行司法权,从而剥夺了三司大理寺、刑部及御史台的权力。
锦衣卫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对邻国的影响
1、日本古代法是1868年明治维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成文法始于公元646年大化革新时代。在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体制的同时,法律制度上仿效中国隋唐时代的法律,以律、令、格、式为主要法律形式,并编纂有法典。主要法律文献是公元702年实施的《大宝律令》和公元757年实施的《养老律令》。
2、朝鲜半岛新罗时期就开始学习唐朝的法律制度并加以应用。高丽王朝建立后,继续与中国王朝保持着藩宗关系,自然也是沿用了中国的司法制度。直到清朝,在两国关系方面,中国的封建王朝作为宗主国,有对高丽王朝司法终审的权限。
参考资料:《国学常识一本全》 芳园 2015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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