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贷款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鉴于部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融资,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渠道业务,最高法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高利润贷款汇出给借款人”修改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从金融机构提取贷款再融资贷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晓荣表示,上述借贷行为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明确态度。
此外,《条例》提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贷款人”,视为无效。何小荣表示,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各界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借贷”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有很大意见。这种行为很容易与“常规贷款”和“校园贷款”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指出,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的总体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的范围,突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的特点,禁止吸收他人资金。鉴于审判实践中的企业接受银行贷款转贷、企业向职工集资转贷等案件,第十四条将其视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利于促进民间借贷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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