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络新闻(卫健根、谢晓敏)近日,江西省南昌保某小区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拒绝缴纳8年房地产费,被房地产公司起诉到青云保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业主孙某在2012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支付了7150.6韩元房地产服务费,驳回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3月7日,青云谱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项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物业服务费价格为小高层1.0元/㎡/月,多层居住户0.65元/㎡/月,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费用由该物业公司按季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滞纳金。
2016年1月、2018年2月及2020年2月,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逾期违约金的约定,与物业管理合同一致。
孙某于2007年8月27日向某投资公司购房,建筑面积为108.92平方米,系多层居住户。入住后,孙某以房屋屋顶漏水长期得不到维修解决、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从2012年1月至2020年5月,欠缴共计10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7150.6元,原告通过上门张贴物业费催缴单方式向被告催收后,被告仍未缴纳物业费,原告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孙某居住的小区房屋房顶漏水问题,孙某通知原告维修,但一直未解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青云谱某投资公司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青云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孙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辩称的房屋房顶漏水问题,为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亦在协调申请维修基金进行维修,被告孙某所举证据尚无法证明自2012年1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且达到足以认定原告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严重程度。
如原告对小区的物业服务确有不到位之处,被告应自己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并提出整改建议,如因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原因致其人身财物受损,其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而非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孙某应向原告该物业公司支付2012年1月起至2020年5月物业服务费7150.6元。原告该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2803元,虽然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金有约定,但被告房屋楼顶漏水,原告收到维修申请后未予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维修,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对该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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