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关键词:继续重婚犯罪数量
典型的继续犯罪案例
田重婚案
1、基本情况
1988年1月18日,被告田某某与董某某登记结婚。2004年4月,田某某和牟阳确定了朋友关系并同居。同年8月,他们在天津举行了婚礼。后两人在北京朝阳区买房居住,育有一子。2006年,田到辽宁省大连市工作,未通知杨。2007年,杨去大连找田某某,要求与田某某结婚登记。田某某说不能嫁给杨,又离开了杨。2008年初,田某某回到董某某住;同年5月,田某在未通知杨的情况下,将名下的福东嘉园房产出售。2012年3月20日,杨找到田某某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告后,逮捕了田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某某犯重婚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已于2006年底与杨终止同居关系,且自2012年3月20日杨报案至今已过了五年。
2.判断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田某某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同居,构成重婚。关于田某某辩称其重婚已过诉讼时效,经调查,田某某与杨自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育有一子,为事实婚姻。虽然田某某2006年一个人去外地工作,但杨离家后多方寻找,两人事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态,并未解除。田某某于2008年初回到妻子董某某身边,故于2006年底认定田某某重婚尚未结束,本案仍处于起诉期,故驳回田某某当庭辩护。鉴于田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田某某以与一审辩护意见相同的理由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田某某先与董某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杨同居,属于先合法结婚后事实婚姻的情形。田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但是,田重婚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
重婚罪是持续性犯罪,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结束时算起。
连续犯是指从行为开始到因某种原因终止一直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客观来说,继承人的犯罪行为和违法状态必须同时延续,即犯罪行为的延续导致违法状态的延续。在时间上,连续犯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存在,即行为自始至终不间断。就重婚罪而言,重婚罪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状态自始至终同时存在,不断侵害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完全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属于连续犯。重婚登记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成立,只是意味着重婚的开始。《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因此,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从重婚罪终结之日起计算。
二、混淆知识的解释
连续犯罪,又称连续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的时间内,犯罪行为处于不间断的连续状态。连续犯是侵犯相同权益的犯罪行为,是侵犯一种犯罪,是实体意义上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参加境外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指派的任务。此时,行为人已经具备了间谍罪的全部要件,行为人实施的间谍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之后,肇事者被派去潜入中国从事间谍活动。几年来,他为海外间谍组织收集我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和社会信息,并向海外国家非法提供了一批我国的绝密和机密文件。行为人入境后为境外间谍组织收集中国情报的行为,是行为人间谍罪的延续。他第一次在国外参与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招供任务的行为,与他后来被派潜入中国从事间谍活动的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不是几个独立的行为。他的一些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间谍行为。犯罪完成后,不仅犯罪行为继续,而且犯罪状态仍在继续。如果犯罪完成,犯罪行为结束,那么就不是连续犯。
连续犯容易和连续犯混淆。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相同的犯罪故意,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并侵犯同一犯罪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特征:(1)连续犯必须以数个相同的犯罪故意为基础,受连续故意的控制,这是连续犯的主观要件。(2)一个连续的犯罪者必须犯下若干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客观要求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种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种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系列犯成立的前提。(3)由连续犯罪构成的若干犯罪之间必须有连续性。这是主客观相统一而形成的认定连续犯的综合标准。(4)系列犯罪人实施的若干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同一罪行。这就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
连续犯罪与连续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连续犯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而连续犯罪在审判中被作为一种犯罪处理。比如强奸案,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强奸了几名妇女,侵犯了几名妇女的性权利,构成了几起独立的强奸案。但是,在审判中,作为一项罪名处理,只认定了一项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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